青岛某通信公司与北京某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09-26 1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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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通信公司与北京某通讯公司(电子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青岛某通信公司(下称“青岛公司”)与北京某通讯公司(下称“北京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青岛公司向北京公司采购了通信电子设备一批,价值53万元。此批设备主要是用在网络通信上,青岛公司采购后即安装到了青岛某新建的小区,但安装后网络信号一直不稳定,设备多次出现故障,北京公司多次派员到场解决问题,但仍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青岛公司因为此事受到用户大量投诉,网络运营商也要求青岛公司立即解决问题,否则要终止合作合同,并追究青岛公司的违约责任。青岛公司没有办法,只好将北京公司的设备全部拆下,另外采购了别的厂家的设备。
后青岛公司与北京公司联系退货一事,但北京公司坚称不是自己设备的原因,是由于青岛公司的安装技术和网络设计的问题,拒绝退货。青岛公司被迫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二、律师分析:
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2、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本案的设备具有特殊性,是电子设备,而且是用在网络系统中的一个具体分支,因此,想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较为困难。幸运的事,北京公司派员到场解决问题时,青岛公司让其维修工程师在多份维修记录上签了字,详细记录了故障发生的现象和分析了可能的原因。但是,由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对方仍有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我方要想胜诉,就要证明故障原因是由于设备质量引起的,而不是由于网络设计结构和网络不稳定等原因造成的。
三、代理过程:
(一)一审开庭后,北京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
1、本案已过质量异议期,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设备到货后七天,青岛公司现在才提出设备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维修记录是青岛公司的工作人员趁北京公司的维修人员喝醉酒时让其签订的,北京公司的维修人员并不清楚维修记录的内容。
3、导致网络故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设备的因素外,还有网络设计的问题,网络信号的问题,设备是否正确安装等等,青岛公司自己的技术不过关,网络设计不合理才是导致网络故障的原因。
4、北京公司的设备也出售给了其他客户,据其他客户反映,设备运转良好,不存在质量问题。
5、北京公司是通过工信部认证的通信企业,是具备生产此类产品的资质的。
(二)青岛公司意见
针对北京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律师认为,北京公司的意见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由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其必须在满足硬件合格、软件配套的情况下,经组装成系统运行后才能检验其是否合格,因此,必须在运行过程中才能发现其问题。合同中约定的七天的质量异议期,是针对设备的物理外观,并不是针对设备的全部质量问题。青岛公司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了北京公司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北京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的维修记录单可以证明。北京公司也认可了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派员工到青岛公司处维修,但始终没有解决问题。
2、北京公司的工程师作为北京公司的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问题非常清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完全了解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上签字的后果,现在却提出所谓醉酒的理由予以否认,是站不住脚的。
3、青岛公司作为一家通信技术企业,成立时是必须取得相关资质的,是具备对北京公司的设备进行安装、操作的技术力量的,北京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其曾派出工作人员协助青岛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提供了产品操作手册、命令手册及安装手册,这都说明青岛公司不可能存在不正确安装、操作北京公司设备的问题。北京公司主张青岛公司在安装和操作中存在错误,应当拿出具体的证据。况且,从青岛公司提供的维修记录单也表明,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北京公司的技术人员一直是参与的,青岛公司是按照北京公司提供设备的要求安装、操作的。
4、北京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一份是直接证据,都不能证明北京公司提供给青岛公司的设备质量合格。总结起来,北京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北京公司具有生产相关设备的资格,其提供给其他用户的一些产品没有出现大的质量问题。但这些都不能说明北京公司提供给青岛公司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与本案中涉及的设备都有没有直接的关系。相反,青岛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北京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无法修复的故障。
(三)二审
庭审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公司返还青岛公司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
二审开庭后,北京公司更换了代理律师,并让当时在维修记录上签字的工程师出庭作证,同时申请对设备质量作鉴定。
北京公司的工程师在庭审中称自己只负责软件升级,不负责维修,因此,其在维修记录上的签字不能证明任何问题。但律师发现,维修记录上明确载明了他是维修工程师,并不只是负责软件升级,而且,软件升级也是解决设备故障的一种方式。
关于设备质量鉴定问题,由于设备运行需要的环境特殊,目前没有鉴定机构能作出鉴定,最终鉴定没能做成。
(四)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了北京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