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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聋哑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2010-09-14 15:09:01)
标签:

聋哑人

犯罪事实

犯罪案件

小广场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对一起聋哑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前些日子,我接手了一件聋哑人犯罪的案件,这件案子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是免费代理的。接到法律助中心的通知后,我一看,离开庭时间还有五天,中间还包括一个周末。经过和法官联系得知,被告虽然是聋哑人,但会写字,由于时间紧迫,一时也找不到翻译,我和同事办好手续后,就去了看守所,会见被告。

到了以后发现,是一个非常老实的中年男人,经过交谈得知,他有一个孩子,今年刚刚考上初中,妻子也是聋哑人,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他自己学了点做铝合金门窗的手艺,平时就是到各个店里打工,有活就干,没活就闲着。

犯罪那天早上,他和妻子吵架了,原因就是妻子埋怨他挣钱少,他一生气,就从家里出来了,找了一辆公交车就上去了,也不知去哪里。半路上来一个女孩,靠车门站着,包放在身后,半开着。他当时就走过去,直接拉开包,把钱包偷了出来,然后在下一站下车。下了车以后,打开钱包一看,里面有银行卡和两千多元现金。这时他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于是一个人就在一个小广场那来回的走,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做。

过了一会,一辆巡逻的警车路过,警察看他举止极不正常,遂过去盘问,但他又是聋哑人,不会说话,警察拿出他身上的钱包,问他是谁的,他由于紧张,只是不说话,后警察将他带回派出所盘问,在翻译的帮助下,他说了实情。

警察当即决定立案,对他实施刑事拘留,受害人也于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案情简单,案件不到一个月就到了法院,法院遂准备开庭。

到了这里,我觉得本案有两个关键之处。

一是被告能否认定为自首,这对量刑非常重要。二是受害人的谅解,如果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对被告的量刑也十分有好处。

确定了这两个工作重点后,我立即着手实施。

可惜的是,受害人的电话已经停机,直到开庭前一天,也没有打通。

剩下的就是自首这个情节了。

庭审中,检察院的观点是,被告当时在受到盘问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提出的观点是,被告由于是聋哑人,和警察的沟通存在问题。这从被告事后的被带回派出所后,在翻译的帮助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看出其对犯罪事实是没有隐瞒的。我恳请法院能够结合案件的整个事实,结合被告的特殊情况,认定被告构成自首。

同时,我恳请法院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背景,考虑聋哑人生活的艰难,希望能够从轻判处。

最后,非常遗憾,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观点,但对被告的量刑也尽量从了轻,判处拘役三个月。

但被告的父母对我非常感激,他们对我做的工作非常认可,被告释放的前一天,他的母亲又专门给我打电话,要请我吃饭,我推辞了,因为我知道,他们一家的生活并不宽裕。

这起案件结束了,但思考却没有结束。

对于残疾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如何给他们一个生活保障?在他们犯罪后,国家是否应该启动一些帮助机制?

开庭后,我和翻译交流时,她说,这个被告是她见过的最老实的一个,一看就是第一次作案。其他的那些聋哑人做案后真的是“装聋作哑”,什么都不说。她每个月都要参与一个案件,帮助做翻译。

对于这些聋哑人,我们到底该做些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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