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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侵权行为人北京台郭德纲律师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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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告不了郭德纲
北京台和郭德纲看来这次是真的要结怨了,双方都坚称要走法律程序,北京台要为自己的记者讨回公道,郭德纲也要追究北京台的责任。但是,以我看来,北京台是告不了郭德纲的,用专业点的术语说,郭德纲在此次侵权事件中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在北京台记者被打这个事件中,受害人是摄像记者周广甫,侵权人是郭德纲的弟子李鹤彪,当然,他们的背后一个是北京台,一个是郭德纲。实际上,这个较量是北京台和郭德纲之间的较量,但单就法律分析,当事人双方却是周文甫和李鹤彪,下面加以具体分析。
从法律上讲,这是一起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李鹤彪是存在侵权行为的,他打了周广甫,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但侵权人只是李鹤彪,从报道中看,没有郭德纲事前参与的证据,他只是在事后发表言论和采用其他行为支持李鹤彪。
二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周广甫身体受到了伤害也是事实,没有什么疑问。
三是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是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本案中,周广甫身体的伤害是由李鹤彪的加害行为导致的,这一点也没有问题。
四是过错,也就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李鹤彪是故意殴打周广甫,导致周广甫身体受到伤害,因此,李鹤彪是存在过错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这场诉讼是发生在受害人周广甫和侵权行为人李鹤彪之间的,与北京台和郭德纲都没有直接关系。当然,北京台以其他理由告郭德纲,也是有可能的。
说完了法律我们再来说点别的。
尽管郭德纲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却不能不考虑公众的反应。在这次事件中,我认为郭德纲的做法并不可取,特别是他那篇《有药也不给你吃》的博文,文中充满了一股市井之气和匪气,对对手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没有一点大家风度。这篇文章不但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双方都要走法律程序。
所以,我的建议是双方最好能达成和解,都服个软,都在公众面前展示一下自己的良好形象,毕竟,名人和媒体都是要靠人气吃饭的,没有了人缘,谁的日子都不会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