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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驾车碾压农民工的理由!

(2010-07-26 16:13:07)
标签:

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精神病人

黎芳芳

碾压农民工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驾车碾压农民工的理由!

疯狂马三墨镜女事件的主角黎芳芳开车三次无故碾压在广场乘凉的农民工,被抓后向媒体(通过朋友?)“哭诉”了众多理由,什么精神上受过刺激,什么感情受挫,什么汶川地震时捐过款,什么喝了9瓶青岛啤酒等等。看到这些后,我个人的感觉就是此人为了求生已经无所不用其极,非常无耻。下面我逐一批驳。

1、关于精神上受过刺激。首先,这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其次,所谓的精神上受过刺激,范围太过广泛,而且,哪个人没有经历过一些伤心、痛苦、不平的事?这些都可以称为精神上受过刺激。如果这都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岂不乱了套?再者,如果黎芳芳真的精神受刺激严重到如此程度,她的家人还会让她开车吗?她还会自己做生意吗?

2、关于感情受挫。报道中称,黎芳芳因感情问题受挫,是一个感情的不幸者,值得同情。但是,因感情问题而受挫的人,中国恐怕不只百万、千万,如果人人都像她这样,自己受挫了,就把气撒到别人头上,开车就去撞人,我想,没人会赞同吧?

3、关于地震时捐过款。一辈子一件善事不做的人,我想没有几个,就是再恶的人,一生也会做件善事,如果做过一件善事,就可以成为日后犯罪的理由,或者成为犯罪后免责的理由,这个世界怕也会乱套了。如果你觉得做善事亏了,就不要去做,更不要把这当做当箭牌。

4、关于喝了酒。喝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一直以来,全国都在严查酒后驾驶,做为一个成年人和一个老司机,更不可能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后果,现在拿这个来做为当箭牌,更是无稽之谈。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因为自己的私愤,就不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更不能任意剥夺。黎芳芳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解释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醉酒的人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关于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特定的伤害对象。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且有可能造成多数人伤亡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者在情节严重时,均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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