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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仍是望梅止渴!

(2008-10-11 14:09:25)
标签:

法律

就业

带薪年休假

工资报酬

劳动行政部门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新劳动合同法一起于2008年01月01日开始实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09月18日公布实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但是,通过这一个行政法规和一个部门规章,能保证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吗?我的观点是不能!而且是根本不能!

权利如何才能实现?才能得到保障?答案是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你说你有生命权,那么你的生命权如何保障?通过对侵犯你生命权的行为的严厉惩罚来实现。而这一点,先哲们早就看了出来,于是才有了“无保障即无权利”的说法。

我们来看上述法规和规章对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保障。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规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除此之外,再无惩罚措施。

很明显,以上保障措施不足以让一些有违法恶意的用人单位老老实实守法。

我们举个例子。

假设用人单位有20名员工符合带薪休假的规定,这20名员工的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1800元。每人每年应休10天(取个中间值,实际上这一数值不易达到,要求职工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成本就是“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点钱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没多少。我们算算,一个职工是: (1800/21.75)*10*300%=2482.76,20个职工是49655.17元。也就是说,这20个职工一年不休假,单位到时最多额外支付4万多块钱!而现实的情况是,并不是每一个职工都会去告,即使告了,无良用人单位也会通过仲裁、诉讼等拖个一到两年,到最后,大多数职工不了了之。而且,大多数职工也不会为了这两千多块钱去和单位闹,一是职工还想接着工作,二是维权成本。虽然仲裁费免了,诉讼费也很少,但律师代理费会超出上述数额,职工往往是维权亏本。这也决定了没有多少职工会去维权,当然,争一口气的除外。

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结果也是一样,且不说企业通过不当关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庇护,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秉公执法,企业最后的结果也还是拖,因为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最终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依靠劳动行政部门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现实中似乎很少看到。

而唯一弥补的办法,就是通过加大对企业的处罚,数额增大到10倍或20倍,并将一半交给投诉职工,另一半上交国库,这样,职工才会去维权,行政部门才有动力,企业才会害怕。没有这些,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只能是望梅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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