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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如何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2008-03-14 20:14:41)
标签:

法律

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

杂谈

分类: 法律常识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及后果

1.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我单位的民事权利在两年内不行使,那么,就无法再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相关民事权利只能靠自己去行使。例如:某人欠我们单位5万元,约定归还欠款的时间为2008年01月01日,如果在两年内我们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不向对方要债,那么到了2010年01月01日以后,我们的这5万元债权就无法再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此债权只能靠我单位自行去主张,欠款只能靠我们自己去催讨。

2.短期和特殊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案件时效为三年,技术进出口案件时效为四年。

短期和特殊诉讼时效过后,导致的后果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同。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要求对方还债、归还物品,或者去法院起诉等等。

还是以前面的欠款纠纷为例,如果我单位在自约定还款时间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间向对方主张过债权,即向对方要过债,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但是,我们单位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我们曾经主张过债权。最好的办法是让对方给我们出具一个书面的文件,重新确认债权。比如让对方写一个同意还款的声明,或重新打一个欠条。而一般情况下,对方并不会出具这种书面文件。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向对方发特快专递,注明里面的文件是主张债权的文件,我们单位保留好快递公司给的收据,可以作为我们主张过债权的证据使用。而一般的口头催讨、电话催讨均因无法留下证据,在举证时对我方不利。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如果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那么,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结束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比如,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发生了洪水,在洪水期间,诉讼时效是停止计算的。洪水结束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直到满两年为止。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但是最常不超过二十年。例如:我单位某件物品于2008年01月01日被某人占用,但我单位一直不知道,直到2008年06月01日我单位才得知物品被占用。那么,这时诉讼时效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06月01日,而不是2010年01月01日。但是,如果直到2028年01月01日,我单位还不知道物品被占用的事实,那么即使以后知道了,诉讼时效也过了,我单位权利不能再得法律的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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