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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敦促开发商公开三类信息

(2015-01-24 10:28:09)
标签:

房产

开发商

性信息

市场经济

信息

分类: 我思故我在
建议敦促开发商公开三类信息

    我们认为,房价高了,也只是口语为之,因为我们并没有掌握确切的信息来确认其真实程度;同样的,我们也认为开发商暴利了,然而许多开发商叫冤,因为暴利同样无法有现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中披露。
    实际上房地产中的许多问题,楼市中的许多矛盾,无不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缺失、信息管制密切相关。自然地,如果真要对房价进行评价,对房地产供应结构进行评价,必须从源头对信息进行整理。
    作为市场经济,结合行政管制的一种保障性市场经济,房产业领域的信息供应主体,最重要的是生产商的信息,其次是政府的信息,再次是服务与材料供应等影响成本方面的信息。
    一个合格的开发商必须输出以下三大类信息。
    一、承诺性信息。
    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不是完全市场经济。所以行业标准进入行业及如何实施,基本属行政管制的范畴;而在市场发育期间政府也要求生产者利用可能的工具向社会做出一定的承诺,以提升行业标准不能普遍触及的方面的质量。
    如遵守本地环保法规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区域规划以及本项目的具体规划、事先公布的物业配套标准及相关使用费用。再就是当地的一些管制政策在本小区如何落实的一些条款性承诺,尤其是住所地、社区性机构的设置。
    现在的合同仅约束交付时间与标准,而这种说法导致不同开发商不同的合同承诺并留下许多不同角度的同一问题的解释性差异。
    二、知情性信息。
    凡属消费者应该知道的,无论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本地消费协会要求的信息,还是基于社会公德应该让消费者或社会成员知晓的信息,都应该以开发商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如你的含钢量、局部配套性质的设施所使用的结构、存在共用的产权如何分布及分拆、预售房源总量及出让情况、真实的成交信息、宣传品承诺的优惠或标准与事实的差异程度及处理意见等等。
    进入合约中的信息必须与国家公布的口径一致。
    三、社会贡献性信息。
    我国整体的纳税意识不强,在开发商领域尤其如此。
    对我们评价开发商信用与品牌价值最有效的信息包括:纳税额、纳税成分、慈善基金、所属实体职员获得的社会奖励或做出的捐赠、既往开发小区的投诉情况、物业管理历史、在本地做出过的有利社会发展的主要事迹等等,甚至其代表出任的社会性职务及履职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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