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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值计征房产税涉嫌违法的几个方面

(2012-08-17 12:58:31)
标签:

上海

房产税

市值

房价

二套房

分类: 此情可待成追忆

    消息不知真假,据悉,房产税扩容将延伸至湖南湖北两省,扩征的主要对象除二套房外,最关键的内容被认为是按照所持有二套房的市场评估值计征,合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税。

    如果确认按市值评估征收房产税,其涉嫌违法的几个方面是:

    1、课征执行人的多元与税法基本精神违背。

    一般原理是,涉税主体除纳税人外,主要是税收征收机关与稽查机关。法律认为,其它人禁入有关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房产税按市值计征,则意味着有一个第三方加入进来,这就是评估机构。

    必须认识的是,这个与个税征收中税务机关推定计量税基有本质的不同,房价没有刚性的结构,并且房价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泡沫成分,还有个专业性的问题,因此税务机关来评估房产的市值不合法,也不合理,而一旦由第三方即评估机构来执行房产市值的计量,则有违课征执行人必须合法且唯一相背离。

    2、税基确定这个税法的渊源性原则被抛弃。

    征税与纳税是为了更好建设一些公共领域的设施与服务,但税法的渊源最本质的一点是保持稳定的税基,如果税基不稳定,则无法征税或设置税种,这也是税费同存的根本原因所在。

    对二套及以上房产按照市值征税,税基肯定不稳定,因为其评估标准所依赖的东西本身就不稳定:如果房价是稳定的,则基本不用调控,正因为房价不稳定,所以才有必要调控。

    房价无法稳定意味着评估环境是有时间限制的,税基如何维稳呢,一套房子今年缴交的税与未来几年不一样,有这样的税种吗?

    3、评估界定存在寻租点,与税法强调的公平公正背离。

    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市场评估业并不发达,并且多元,象有些会计事务所也可以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参与评估,测量师事务所也可以参与评估,甚至税务师事务所也有权参与评估。

    况且评估业的从业者有许多渊源于垄断,因此按照市值计征房产税实际在界定房产市值的过程中势必出现寻租现象,这与税法强调公平公正相背离。

    4、市值计征原则忽视了房价的区域特点与消费结构。

    拿个税来说吧,为什么北京上海的起征点与二三线甚至更穷的城市没有区别?是因为强调公平与公正,即使这些是形式上的。

    但房价的市值带有非常大的片面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点,一是消费结构。

    区域特点指的是,政府对城市建设主导,导致区域的升值贬值,而区域的这个价值变化并不会很快传导至房价,此举可能出现买的房子在贬值过程中还要向国家交税,公平吗?

    其二,投资投机消费的客观存在,如果将所有二套及以上房产视为投资投机,即使合理,也还忽视了另一重要现象,那就是消费结构影响房价的泡沫部分,比如北京上海,早前因为投资投机消费过盛,导致房价虚高,而在另一些城市则处于平缓上涨的阶段,这个时候房价结构实际是不同的。

    因此税负不均化,这个税种还谈得上合法与公正吗?

    5、依市值计征违背税法的杠杆定位而以行政执法取而代之。

    税收杠杆是市场经济的,行政调节只是不得已而为之。

    如果按照目前的市值计征方式,意味着哪个城市房价高,哪个城市财政或者说政府受益,公平吗?

    无异于承认高房价是合理的!

    6、相较于二手房交易税费的现行体制还涉嫌多重征税。

    按道理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可以稀释房价,但为了让房价人为回归,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税费采取了垄断加行政调节方式,按市值对二套房开征房产税,既将一些通过二套房予以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摒弃了,还存在重复开征的问题,况且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还在调整二手房的交易税费。

 

    更遑论住宅信息不明的一些基础条件,感觉是通过房产税来转嫁前期经济发展过程与城市化进程中的负面影响与负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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