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业支柱地位的争论还在进行;有关调控的说法与措施还在推出;有关高房价危及民生的旗帜还在飘扬;有关房地产管理的重典还在不断强化与研究。说不清的东西有时简单化就明了了:比如将上述进程中的所有,概括为“房地产问题”而不是“住房问题”,如果说成了住房问题,解决的难度大多了,提出房地产问题说,有利于理清头绪,从而提出些所谓的建议或见解。
那么,高房价、腐败、暴利、支柱与否、调控目标到底在哪儿、征税彻查等等,都是房地产的目前问题。如何处理解决呢?孤立看,可以分为政府要做的两块,一块是调控,一块是保障;开发商要做的两块:一块是加强管理与清理,一块是可能面临退出的选择;老百姓其实也有两块:一块是发愤,一块是观望或行动。但由物态到货币态,从价值方面看,不外乎一定的货币符号释放还是回收。因而要解决房地产的问题,必须从综合的价值量方面去找,这就是价格,价格存在个性,也存在共性,个性叫单价,共性应该称为价格体系比较好。当前许多问题纳入到价格体系来考虑,问题将迎刃而解。
价格体系是指一国社会各类消费品(含资源消耗)于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结构。对终端消费而言表现为社会商品零售额,具体化到个人就是生活成本或生存成本;对中间消费而言表现为财政及经济实体相互的交易价格,容易产生问题的一是关联方交易,一是企业与政府交易的一块。其他中间消费均可纳入合约体制进行管理与审计,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完全可由市场自动解决。
由此也指明了,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历史视角集中于:关联方交易,含投资合作;表现为财政收入的房地产税费,主要是开发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形成价格体系,形式上各国各地都已形成,但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才算得了数。何为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呢?主要以上一段提出的两大问题是否解决得好作为衡量标准。
再就理清头绪了。把房产品作为必须品,并以产权消费为终极目的,才是产生如此多的社会问题的根源。它直接导致许多人的生活成本甚至是生存成本追不上变化与物价上涨幅度,我国的现状是,剔除房产支出,也存在生活成本过高的问题。专家用房价收入比说事其实就是一个道理。另一方面是无法通过合约管制的关联交易与政企交易。导致房地产领域的诸多不畅。
价格体系合理与否是以消费者能不能对消费进行预期与计划为标准。表象是,房价不断走高,实质是购买力不够强,因为大多数自住需求家庭,收入来源有限,而除房产品支出外,生活与生存方面的开支不断上升,恩格尔系数快接近百分之五十(官方数据是38.99%,本文剔除了购买力强劲的中产阶层与投资投机型消费阶层)。如何保持与不断提高实质消费力肯定比抑制房价容易实施,因为它只涉及两大问题,即收入与收入分配。实际上我国近十年来的收入分配制度仍停留在计划年代,考虑税种过多着眼于宏观,如消费税就是一例,外资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果地方政府把解决普通百姓的收入与收入分配问题作为首选,必然在局部形成合理有效的、稳定的就业环境、社会保障环境、公共信用环境。简单说,如果我知道未来十年工资收入稳定在三千元左右,消费支出稳定在一千元左右,即便房价上涨,也是可以计划的,老百姓喜欢简单的计算支出和稳定的数字,如果加息过频,物价涨幅过快,工作环境不太稳定,收入分配没有对中下阶层进行倾斜性设计,即使房价下降了,也于事无补。
如何形成社会价格体系呢:
1、租赁市场与二手房市场必须作为房产品商品市场的补充与流动性铺垫,大力发展而不是目前的打压。尤其租赁市场房源与权益保护均要有法律保障,政府应该负担部分商品房标准的、以租赁为主要目的的住房建设。
2、严格购房审查。这对国家是规避个体风险,但对老百姓也是好事,相当于丑话说在前头总比事后承担风险强。以前开发商为了卖房可以网开一面,什么假证只要不影响签订合同都一律放行,银行基于寻租动机、业务发展效益考虑,也是一路绿灯。
3、将房价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示系统,严格管理虚假列报。在此基础上可以规定地方政府几个基本保障指标:物价指数须小于可支配收入增幅;居住保障建设支出不低于地方年投资量的百分之三十;中心城区拆迁还建取消货币还建,转而实施以房还房;租赁市场中租赁支出最高限价,超过部分由政府协调补偿。
4、其他社保措施及落实工作是配套工程,也必须切实建设好。
5、将既往的仅有一套自住房户纳入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一并管理。如可以与政府建设的廉租房、经适房、商品类租赁房进行交换,旧房由政府统一整理后作为租赁市场房源的补充。
当居住需求可以从:规范的租赁市场、居住保障市场、置换市场、商品房市场多方位满足,并且住房方面的支出可计划,经济比较稳定时,调控起来就会比较容易,也不至于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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