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谈谈税负与税负运动的常识。
税负即税收负担,但有所区别的在于: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是同一个主体。如增值部的负税人是终端消费者;如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税最终负税人是购房者。正因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同利益及角色,也因为经济变化,作为调节杠杆的税收也存在税率、税种的变动,还有就是纳税人与纳税对象也存在变动,我们把这些变动统称为“税负运动”。
与购房者相关的部分说明如下:
1、国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税种,这是正常的合理的税负运动;
2、因为新增税种或均衡税负,税率会变动频繁一些,这也是一种合理的税负运动;
3、国家对纳税人与纳税对象进行调整,看似平等合理,其间玄机多多,如现有的个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就有不大合理的地方。
4、与负税人最为密切的是“税负落点变动”,表现为税负在纳税人与若干负税人之间移动,形成税负的转移或转嫁。文为民生,所以这里不谈及合理的税负转嫁,指游流转税负的自动转嫁问题。
上述税负运动第1/2两种情形属正常变动,也是税负运动最经常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第3种形式的变动,因为涉及利益分配,往往直接带来税负运动的第4种情形。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与纳税对象发生变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第3种情形的税负变动最为普遍。如购房契税的处理,各地政策程度不同,带来税负差异;又如国家清理土地增值税,形式上是纳税调整方面的变动,但因为这笔开支(税负)存在于生产链而不是终端消费环节,所以必然带来税负转移与转嫁。
同时,税负变动,也就是税负转移或转嫁的方向/程度/数量等,并不象前三种情形决定于政府机关,而是由纳税人与负税人决定。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格局下,决定权无疑在开发商手里。因为:
1、消费者对税负信息不明确,开发商以价格的外衣可以将税负成本化,合理而合法地转嫁税负于购房者;
2、房地产领域的税负转移或转嫁存在时间差,不便于政府采信进行控制,造成购房者的负担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开发各环节的税费除所得外均计入了成本,审计时因为项目可以分期,无法防患于未然。即便审计出税负转嫁或偷漏税,又上缴到国库,相当是最终税负人代人受过。
3、我们知道税收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而非消费者,那么,即便转移税负,也应该剔除非劳动价值的部分,或方泡沫或言垄断利润。但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结构中均存在某种程度的“供不应求”,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供过于求”,所以政府无法就房地产领域的税负转嫁进行专题调整。
4、房地产这种产品用马同志的CVM相加说明商品价值似乎对购房者永远不公。除了正规的CV之和应该由购房者承担外,M作何种程度的扣除,另外P=M+M增,增量M永远只有开发商自己知道,购房者只是被动地决定买或者不买,而无权深入到房价组成论论理。政府所以要求开发商公开开发成本,估计就是想办法控制税负无理转嫁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加大对开发领域的税负,按现在条件,基本为最终税负人所承担。根据上述说法提几点小看法。
1、限价与税收历史性清理同步。首先是限价,再对一些既往的税负进行清理,专项整治,这样国家收获财政收入,购房者按没有清理前的条件完成购买,税负进入国库。
2、消费环节的征税必须区别对待。主要从购房目的加以区分。目前仅在营业税负方面有个五年限期说,按照购房按揭方式占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经验值,五年不长,但如果从二手房市场对新房市场的推动作用发挥角度看,缩短限期将在利于换购,有利市场流动。因为前提限死了,就一套住房,多套购买者不属保护范畴。
3、建议通过其他方式,如利息追涨对购房者应该网开一面,加息至购房者身上是否合法,本人总觉得于法理有些不合。
4、开征资源持有税控制囤地囤房行为,疏通市场,这又产生税负转嫁问题,但是如果一个区域的房价稳定在一定的水平,则税负以价格的形式转嫁难度加大了,除非冲动型购房太多,否则是有效果的。也可以进行区域限价。
如果不在现有税负与房地产相关税制方面做新文章,咱们的苦日子恐怕有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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