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供应领域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产生寻租行为。
一、零存货供应
所谓零存货供应就是政府整理一块出让一块,买进即卖出。因而存在以下腐败温床:
(1)供地缺乏提前期,有些开发商从得到信息到可研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有些内部开发商早前为此地已经编制好方案,竞标中规划的比重约占百分之四十左右,不当提前期导致竞争的不平等,也让政府自已有了推辞非中标开发商的合法理由:你的规划方案不行,不利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等等。
(2)先于市政设施与交通发展供地:说明一下,这是导致开发垄断利润的主要方面,如武汉的南湖新城,九二年深宝安拿地按个位数计,过了九五低潮后再以二位数转让,新世纪后这些二道畈子进一步以更大的二位数再转让,到现在只剩余一块不足十亩的地由一家科技企业拿在手上,不知道干什么好,因为周边已经高楼林立了!
(3)政府行为滞后给开发商带来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与开发成本。因为没有合理的储备时间,好多土地的整理工作在拍卖后进行,政府拖开发商后腿的事情时有发生,如金地格林小城,拿地时金地公司评估房价上限是2700元,后因南湖新城公园及市政设施建设至该用地正式动工是在拍卖后的第二年中,当然开发商因祸得福了。
二、隐含不可能事件的供应
土地供应中有些地块隐含一些不可能事件,这种不可能事件指的是非某开发商不能解决的事件。如破产企业用地,某开发商曾经安置该企业几百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你欠了人家的当然得把地拍给他,利上加利还钱都不可。还有,一宗地一分为二,先按市场程序出让了甲块,甲块的规划条件用足到使乙块地非甲块地开发商拿不可的地步,另一家开发商看看规划条件就望而却步。
三、默许前提下的先斩后奏式供应
取得官方的默许后,将房子建设在并不太合法但很合理的基础上,而后再遇水架桥遇山开路。如打着政府的旗号建设某某基地,一批几千亩用于协调政府应该建设而无力建设的项目。盖了几间样板间后再找政府协商,拿出些地用作开发,功能定位上写着:基地建设配套用房,下一步就是拉政府官员下水,让基地配套用房批上产权的合法外衣。
四、挂羊头卖狗肉式供应
一种情形是典型的开发商与发展商或投资商的天作之合,但与南京北京的那种不同。这不是一种投资合作开发,而是土地供应的黑洞,由开发商与投资商完成该块地的密谋后实际由投资商完全开发。往往这样的地块是开发商通过市场行为拿到的地块搭头。
另一种情形是种地:先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大块宗地,再分而治之,如前些时期国内大兴工业园/科技园/生物园/医药园/都市科技园(保税)/防洪基地等等等等,其实用于真正园区所须的仅一小撮,大部分置放于笼中,随时准备着改头换面(不是补缴土地出让金而是钻政策的黑洞,经常看到“****科技园有限公司”类型的开发商在卖楼)。
五、县官不如现管式供应
这是城中村改造中的典型猫腻。实际上村官说了算,政策则写明由开发商与村达成协议,并持有政府许可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并完成关于土地拆迁补偿具体安置措施三位一体才能动工兴建,实际执行过程中由村官说了算,因为村官的背后只有几百号人需要打理,且都是些蛮好打理的人。而且这类供地不用太透明,房子开卖了也不知道有没有通过市场举下子牌。
六、品牌欺压式供应
曾经深圳两家有名的开发商抵达武汉,分别访问了政府要员,提出来厚达百页的可研报告,在报告的重要部分是这样阐述的:武汉的房地产市场需要品牌,我们的进驻将提升该宗地的城市形象。我们计划在该宗地引进如下***功能,将其建设为新武汉的靓点工程,也是该宗地的核心名片……我们武汉人听说摩尔的时间晚些,将就着给了几块地这两大姥级开发商。其中一家因没有得到理想中的用地准备甩手,政府一急就在地图上一个绿色的水域承诺了近千亩可用地。政府的心地是善良友好的,也没有办成什么坏事,但从土地资源供应本质要求看,似为不妥。
七、大政府小政府式供应
土地是谁的?谁才有权对土地发言?政府是什么角色?不少地区,市政府可以就土地供应给说法,某某国家级开发区也可以对其辖下的用地给说法。土地供应主体不明并且用地条件与规划效率大相径庭。
八、还债式供应
地大物薄的同时政府工作难做。一方面迫于政绩要求大兴土木;另一方面连年的赤字压得有些政府官员透不过气。这时如有开发商投桃当求之不得,自然以李相报。笔者曾问一开发商朋友为什么能这么便宜拿到这么好这么大的一块地:该同志轻描淡写着,因为给了几百万元发放政府职员的补贴福利,作为回报给批的……类似还债式土地供应在二三级城市存在相当的量,应引起政府的注意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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