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理顺土地市场的关系,因而采取了如下的措施:
清理土地增值税;
研究将增值税扩大到生产领域;
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
调整中央地方关于土地供应的事权与收益分配权;
加强土地管理,清理土地供应领域的腐败……
几乎没有人对“容积率”进行内涵思考?其实地租流失,与容积率确定主体、确定方式、确定方法极度正相关,本质上土地供应是否完全市场化或有垄断的市场化,取决于容积率的科学确定。
现在的容积率,
一是政府批租土地时一并确认该土地容积率的上限,而且没有区分土地用途;
二是政府对确定土地容积率并未足够重视,而且容积率还是开发商渔利的重要环节;
三是政府对容积率的几个相关概念是模糊的:有效容积率(应该是一个范围值,由政府掌握,买方将容积水平的预估纳入投资概算,增加土地持有风险,这招比调整清理土地税费来事得多)、内涵与外延的容积率(指的是一个地块比较科学的客观的容积率并按地块用途表现的分项容积率)、区域容积率(一个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整体容积水平应该有所限制)、社会容积率(指开发商拿地以后报建的并由政府最终确认的容积率),没有哪个去研究,更何谈关心。
恰恰是这一矛盾带来土地价格的评估变异,如果用正方差评估估计在百分之六十六左右,怎么不会产生暴利呢?
科学的治疗土地收益流失的容积率及其确定如何计?
1、同一地域不同宗地只公布本区域的区域容积率;
2、通过市场拍卖手段取得宗地后政府根据各宗地“有效容积率”并以同区域各宗地成交单价为系数加权计算得出各宗地具体的内涵容积率与外延容积率;
3、有效容积率的确定由政府确定地租时一并计算确定。
有何意义?
容积率成为开发商计算投标价的重要一环,也是政府控制土地流向的重要杠杆,一个开发商不用大脑只用眼光来拿地必然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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