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明,我是惟经济理性主义者,一向不主张调控住房需求。鉴于当前的动荡局面,提出针对不当住房需求的概念并作解。
什么是不当住房需求?
所谓不当需求是指在特定历史阶段,与国家住房政策存在一定冲突或合法不合理的住房消费行为。大约有如下几种情形:
1、动用组织体(包括独资、合伙、有限公司及税政部门要求提供纳税申报的组织或单位或企业)资金为个人名义购买的住房或屋产;
2、二次及以上购买权益补助类住房,包括公管房、经适房、限价房;
3、变相福利房,包括开发产为职员、家属、公务阶层等利益相关者提供显失市场公平的廉价商品房、兼并企业后超出合同约定(主要指增加容积水平、违规建筑)增建部分商品房、旧瓶新酒(历史项目重新取得销售许可的);
4、异地购置的高档商品房;
5、二次及以上购置中高档商品房。
管制建议:
1、全面推行住房实名制,不同于储蓄实名制的地方在于,确认购房者的户口/社会身份并上网公示,并不定期清理所提供的收入证明;
2、加强税收征管,必要时实行强制审计,清理动用组织体资金私自购买不动产;
3、对公管房、经适房、限价房进行房源与购买上网公示,设立投诉与举报专线;
4、动用税收杠杆对变相福利房课以重税,停止违规建筑销售并将其计入权益补助类用房出售;
5、特殊群体、特殊身份人员异地置产者要求申报并不定期清理;
6、对上述一人多房及中高档房消费进行重新登记清理,必要时进入审计程序。
主要目的不是算老账,而是清理其中的违规行为,去一儆百,以防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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