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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钱”奇案

(2017-10-06 15: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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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

“买官钱”奇案

(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一场罕见的索要“买官钱”的民事纠纷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内情令人啼笑皆非。

南阳市内乡县一个偏僻乡镇的派出所指导员王某,想当该所的所长,于是四处找人帮忙。不久,认识了在该县县直机关党委工作的刘某。王某将一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交给刘某,叫他帮助办成自己任派出所的所长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刘某找到县直机关某副书记请其帮助,通过“多方努力”此事活动成功,王某被调到该县另一派出所任所长。刘某将这一“喜讯”告知王某,没想到王某听后并不满意,说他年龄大了,下乡不方便,且一家人都在县城生活,不愿意一个人下乡,拒绝了这个职务,并执意要刘某再“协调”一下,帮助他在城关派出所谋到所长职务。刘某感到为难,说:“我找人已协调成了你不去,硬要在城关当所长,可是想当城关所长的人很多,不好协调呀!若你真要想进城关,只好等机会再‘协调’吧。”

数月后,王某没有得到“再协调”的结果,便向刘某提出退还买官钱的要求。刘某称钱已经花出去了,没办法退。在此后的三年里,王某多次到刘某家中索要,索要不成就拿东西,先后拿走刘某家黄豆、药材、树苗等价值约为650元的物品。刘某见全家被搅得鸡犬不宁,只好委曲求全,从家里拿出现金2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又将自己一辆旧夏利车折价8000元抵给了王某。

没想到由于车辆老旧,王某不得不经常到维修厂更换零件,维护保养,王某认为自己亏了,他再次找到刘某,要求其收回夏利车继续退还买官钱。遭到刘某拒绝,两人为此扭打起来。

王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一纸诉状,他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欠下的买官钱本金8000元和利息4600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任职派出所所长的目的,自愿提供活动经费一万元,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对本案中的买官人原告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计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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