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外合作社银行看三位一体
(2021-03-04 20: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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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谈 |
分类: 合作社 |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多年来他对经济全球化造成的经济不平等、贫富差距拉大以及新自由主义理论的负面方面影响有深入的研究。他对中国经济发展十分关注,还曾应邀参加国务院的专家意见征求会。在他的著作和讲话中,常能听到他谈合作社。他2006年访问中国,并应邀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表演讲,就中国的“十一五”规划进行解读。 “十一五”规划中对“和谐社会”的反复强调,在他看来,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平衡”的重视。他强调,包括合作社、非赢利性机构(大学、医院)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市民社会,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非常重要。“即使在美国这个传统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商业界,合作组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农村、农业部门。”
在特朗普当选总统之后,斯蒂格利茨对其坚持的美国优先的理念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并且在多个场合批评特朗普的政策。2018年,他出版了《美国真相:民众、政府和市场势力的失衡和再平衡》一书,全面分析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并且推出了他的“进步运动”的全方位政策建议。在他的著作中,他再一次对合作社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他说:“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信用合作社是为数不多的没有被金融领域的道德腐化所侵蚀的部门。信用合作社在美国的许多地区及许多部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危机期间,信用合作社及更多‘工人’参与决策、拥有更多所有权的企业比其他企业表现得更好”。(见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著,《美国真相:民众、政府和市场势力的失衡和再平衡》,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年6月版,微信电子书P650)
斯蒂格利茨先生对合作社的钟情固然有他经济学观点的背景,其实也有全球合作社实践的支撑。这让我想起2014年我的几位同事翻译出版的《资本与债务陷阱:向全球危机中的合作社学习》一书。该书实际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发表的一个研究报告,总结了合作社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的优异表现,反映出了以成员利益为导向的合作制比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股份制在治理制度方面的优势。这种优势在经历了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能够看得更清楚。
按照该书提供的资料,7708家美国信用合作社在2009年资产超过8990亿,占整个金融机构资产的6%;在保险业,合作社及互助社在2007-2008年的全球份额为24%。虽然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信用合作社的表现普遍好于银行金融机构。在美国,2007年-2008年,信用合作社联盟的贷款增长率为6.68%,而同期8300家传统银行贷款业务下降了0.39%。2009年,美国信用合作社联盟的生产性贷款增长达到了11%,而传统银行则下降了15%;其总储蓄和总资产增长率都达到了2005年以来的最高值,分别为10.3%和8.9%。在欧盟,占有19%银行储蓄和16%银行贷款的合作社银行在危机中没有破产的,而一些政府和商业银行却倒闭了。在危机中,法国、德国和荷兰等国的合作社银行保险都比他们的同行表现得好。
合作社银行的稳定性好于商业银行,主要基于合作社的民主控制的制度,而合作社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以成员利益为导向。这一点也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认可。2007年,国际货币经济组织在一篇报告中说:“合作社在发达经济体及新兴市场条件下比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较小幅度)具有更高的Z分数,说明合作社银行稳定性更强。我们注意到合作社银行利益回报具有较低的可变性,原因可能在于在平时,合作社银行把大部分收益返还给顾客,但在困难时期,合作社银行能够收回这部分盈余。某种程度上,这种结果反映出很多合作社银行所创造出的相互支持机制。”
合作社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只是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在特殊时期所反映出的价值。其实,对于合作社这种民主控制且自我服务的组织来说,它的寿命通常也会比一般企业要长。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世界前300家合作社及相关机构的调查显示,其中25家成立于19世纪,67家成立于20世纪上半叶,38家在1950年至1980年间。在加拿大政府的调查中发现,3年后合作社幸存的几率是75%,而全部企业是48%,10年后,44%的合作社仍在运营,而全部企业的比率只有20%。(以上数字和引文均引自逍遥和罗兰兹著《资本与债务陷阱:向全球危机中的合作社学习》,中国商业出版社2014年10月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际交流促进中心译)
我认为斯蒂格利茨先生对合作社价值,特别是信用合作社价值的认同,很值得我们思考。遗憾的是,国内对合作社的重视明显不足,对信用合作经济的应用前景更是存在一定偏见。因此,中国实际上基本不存在系统性的信用合作组织,信用联社也早已名不副实了。所以我们现在很难在发挥合作经济价值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欣喜的看到,近两年对涉金融业务的监管不断加强,不规范的金融活动在逐步被清理,规则也在逐步建立,而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穿透性监管成为可能。我认为,监管的加强,应该增加发展信用合作的信心,成为突破禁区的契机。
在金融危机之前,在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个县级市瑞安市,由当时挂职副市长的陈林博士在当地开展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的试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得到了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领导同志的肯定。我认为,之所以得到肯定,是因为在中国几代对农村工作有研究的领导者和学者都十分推崇日本和韩国的农协方式。尽管我们都处在东亚,看起来似乎文化上有不少共同之处,可关键的基层治理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还是很难照搬,但其对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令人印象深刻。正因为如此,瑞安的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模式其实是在不触动农村基本治理体制的情况下,对日韩农协业务运营的一种借鉴,就更加难能可贵也更加值得重视。其实,日韩农协的业务也并非只有这三个方面,而是综合性的业务。我们之所以特别突出三位一体,是因为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信用合作,简单的讲综合性经营,应该说基层供销供销社一直就是这样。但是没有信用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包括其他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很难有效的为农民提供服务。
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试验并不是很顺利,这是可以预见的。对信用合作的政策监管部门一直非常谨慎,显得有些口惠而实不至。应该承认,以信用合作名义或者以合作金融名义进行金融欺诈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兑变为非法集资行为的可能性也的确存在,但是如果像瑞安进行的三位一体试验那样,把三位一体的业务模式放到监管部门可控的经济组织的职责中,加上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风险是完全可控的。例如对供销合作社来说,开展三位一体的目的并不是以信用业务为盈利目的,而是为了通过信用合作把涉农业务建立在更有利的基础之上,也才有利于为农服务可持续进行。如果不考虑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的话,这恰恰是日韩农协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的历史时期里,把农协的业务模式嫁接过来,通过不断磨合使之能够符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对乡村振兴有百利而很少有弊的事情。2021年一号文件再一次继续强调: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这个进程的确需要加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