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酷刑简史》读后
(2021-01-28 17: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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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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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两位美国学者马克·P.唐纳利和丹尼尔·迪尔所著的《人类酷刑简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8年2月出版),非常震撼。两位作者曾在约克大学和牛津大学攻读中世纪考古学博士学位,不仅勤于治史,而且犹以特殊角度进行历史叙事见长,出版了多部历史著作,且都十分“大众化”。这本书很明显的反映出这样的特点。
酷刑是指人对人实施的残酷的肉体和精神处罚。所谓人对人主要有两种基本关系,一种是人类对于违法者的处罚,这在人类历史上逐步演变成伴随法律审判而实施的刑罚;另一种是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实施的压迫式处罚,这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一种现象,例如奴隶主对奴隶的处罚,残暴的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施的压迫,往往都会使用酷刑。酷刑在这两种刑罚中都可能得到应用,且酷刑的使用在人类历史上是跨文化的,跨种族的,跨国度的,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它是曾经普遍存在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文化当中的。虽然我们把人类实施酷刑称之为一种愚昧、野蛮和非人道的行为,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实施酷刑的理由却总是以进步文明的名义,甚至是以上帝的名义。这一点从《人类酷刑简史》书中看的很明白。
人类酷刑史的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酷刑很多情况下是精英阶层或上层向下层实施的,即便是看起来纯属民间私刑滥用,也往往不缺少精英阶层的指导和唆使。无论人类文明发展到哪一个阶段,按理说精英阶层都应该是这一个阶段中最有知识、最有权力、最有资源的一部分人,讽刺的是,被我们后人认为最野蛮、也最反人类的行为,很多情况下就是这些精英的专利。这也许就是阶级社会的现实,人性是有阶级性的,以阶级来划分文明的正负是人类历史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取向。只是这里边的阶级往往不一定按财产来划分,而是按统治和被统治来划分。财产是可以攫取的,也是积累的,而统治地位则只能攫取,因此历史上酷刑总是伴随着政权的更替和维系。
酷刑的作用主要是用于对犯人的刑讯逼供,以及对证人的威胁恫吓以获得伪证。犯人包括两类,一是对政权有直接威胁的,这包括了对上帝的不敬、亵渎神灵,也包括谋反、叛国等等;另一类是与人类道德认知密切相关的,例如偷盗、抢劫、强奸、谋杀等。早期人类大概认为肉体惩罚是最有效的,所以从汉谟拉比法典时期开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就都是以肉体惩罚为主的,而对犯人心理上的处罚一般都仅出于羞辱的目的,即以当众行刑作为手段。与其说当众行刑是对犯人的震慑,还不如说这是统治者借行刑来震慑大众。
虽然名为“人类”,但《人类酷刑简史》中的主要内容都是以我们认为西方背景为主的,当然也涉及到中国、日本、印度等亚洲国度和非洲。这让我们了解到,至少在刑罚方面,欧洲的文明程度与其他所有地方的人完全一样,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它的刑罚甚至更严苛,酷刑更恐怖,技巧更多样。《人类酷刑简史》的第三部分《酷刑大观》列举了数十种酷刑,其中大部分都是欧洲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手段。当然,人类对酷刑的设计有很多共同的智慧,这就好像人类在对铜的使用上有共同的技术一样,青铜器时代成为人类历经过的高度相似的文明时代。例如烙刑和火刑,几乎是人类最古老的酷刑手段,也是遍布全球都可以找到记载的情节。再比如鞭刑,作者列举了世界各地不同种类的鞭子刑具,反映出就地取材的特点。中国历史上给两位作者留下印象最深的酷刑是“凌迟”,而且从书中的叙述中似乎可以认定,这是中国独有的一种酷刑。
一个非常难以启齿的现象是,大部分的酷刑是以信仰的名义施行的。早期的所谓的信仰,主要就是宗教信仰。人类的酷刑史几乎就是一部宗教迫害史,所有的宗教派别都遭到过其他派别的迫害,例如基督教产生早期就曾被作为异端而遭到排挤、打击甚至迫害,很多刑罚就是这个时期研发出来的。有的时候,酷刑就是以神或上帝的名义来实施的,如流行于中世纪欧洲的神判法,即对犯人由神来审判,而非由人来审判,貌似公正。神判法在欧洲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审判方式,有很多的途径,用水或用火都可以,或者自然中各种致命的技巧都可一用。例如,火刑让犯人赤脚从几个烧红的犁头上走过,或者捡起一块烧红的铁块走几步,或者把手伸到一个烧红的铁丝网手套中。犯人受伤的部位涂上药膏包扎好,3天后看一下,如果没有起水泡,就被无罪释放。水刑则是将犯人沉入水中,犯人如沉不 下去,说明圣洁的水不接受他,必定有罪,而沉下去虽然表示能够被圣洁的水接受,但时间稍长人就溺死了,至多只能落个清白名声,这显然是最幸运的犯人了。神判法无疑像掷骰子一般,这种方法之下无罪的概率肯定是低之又低了。
在酷刑使用上最臭名昭著的要属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冲突,主要在天主教和其他教派之间产生,除了天主教与伊斯兰教、犹太教之外,在马丁路德发起宗教改革后,形成了天主教与新教的矛盾。其实今天这两种不同的信仰依然存在很大分歧,刚刚就任美国总统的拜登先生是虔诚的天主教,而川普则代表了福音派基督徒。顺便说一下,拜登是爱尔兰移民后裔,大量爱尔兰人移民美国,正是因为当年遭受英格兰的残酷迫害。欧洲历史上的战争,多数都与宗教冲突有关,战争中的残暴行径罄竹难书,而非战争期间的宗教审判也是充满血腥。宗教裁判所是根据罗马教皇的敕令成立的宗教机构,名义上只审判宗教事务,即典型的信仰审判。最初的西班牙宗教审判所主要针对的是不信仰天主教的伊斯兰信教者和犹太人,而后逐渐与世俗政府同流合污,成为统治者大肆迫害所谓异教徒的工具。更为荒谬的是,教皇出于恐惧的目的发起了“猎巫”行动,即清除所谓的女巫。宗教裁判所创新了一系列以羞辱女性的刑罚,无数妇女惨死在欧洲这场惨无人道的“猎巫”行动中。
宗教裁判所的很多做法我们似曾相识。对异教徒进行审判的时候,他们会面向公众召开所谓的审判大会。被审判者会身披着一块带有自己姓名的招牌,参与围观的人愤怒的呼喊,投掷石头等各种随手可得的武器。经过大会的审判后,异教徒会被交由世俗法庭进行行刑,现场人们甚至会兴奋的难以自制。西班牙宗教审判所还以酷刑创新出名,很多酷刑方法都是其研发最早使用的。宗教迫害一直到18世纪都依然存在,几百年中死于各种名义的宗教迫害的受害者不计其数。而20世纪在排犹潮中崛起的德国法西斯主义,更让全世界陷入战争中。我们这个世界曾经以欧洲的文明进步为傲,工业革命开创了人类文明的新阶段,但是我们决不能忘记欧洲曾经经历过的黑暗。
实施酷刑往往是统治者选择性守法的特权。按照英国《自由大宪章》的要求,酷刑是被禁止的。如《大宪章》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但事实上,1215年签署的这个《大宪章》是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1199-1216在位)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当时并未起重大作用。只是到了其后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资产阶级才赋予《大宪章》以新的意义,用以反对封建专制王权。因此,在《大宪章》签署后的几百年中,英国的司法依然是混乱的,酷刑盛行。17世纪40年代,议会以清教徒的原教旨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严苛的法律。不论咒骂、渎神、玩牌、赌博,还是周日时做买卖、不去教堂,甚至连在礼拜日走路时显得趾高气扬或对神不敬,都要处以重罚或受到公开惩处。所谓公开的惩处,包括沿街公开鞭笞、戴枷示众。
人类最残忍的顶峰大概就是曾经把酷刑的实施作为一种娱乐活动来对待。据说这种兴趣最早来源于人类对动物之间互相争斗的观察,到了人类社会阶级等级逐步清晰,低等级的人类就被视为与动物无异,于是对动物的模仿便出现了人类之间。也许真有一部分人确实有嗜血的爱好,就如同古罗马的决斗场,奴隶之间的以命相搏式的角斗就曾经是城邦中最受人欢迎的娱乐活动。著名的起义领袖斯巴达克斯就是一个知名的角斗士。他是在罗马侵入北希腊被俘虏,并被卖为角斗士奴隶。他在角斗场上死里逃生,为了反抗罗马的残暴统治,发动角斗士起义,由七十余名角斗士很快发展为十余万人,虽多次战胜过罗马军队,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今天,罗马角斗场成为闻名世界的旅游观光景点。直到17世纪,在英国和欧洲很多地方,实施酷刑的刑场依然如同公共娱乐场所一般,“绞刑也是一种大众娱乐活动,而且由来已久,分布甚广”(《人类酷刑简史》电子书p242)为了让大众更便于参与,当时在伦敦的泰伯恩刑场出现过一种更为便捷的处决方式。“刑场里的露天看台正是为这些民众而建,其中每个座位的定价不仅取决于座位与受刑者的距离,还取决于受刑者的重要性”(《人类酷刑简史》电子书p243)。在中国,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大清时期,北京的菜市口每次行刑,也都是人头攒动。至今在世界一些地方,这种情况仍然屡见不鲜。
这实际是这本书带给我最震撼也最令人困惑的地方。人要有多么强大的心理承受力才能这么无视同类呢?这让我反思50多年前在农村生活时看老乡们进行屠宰的场面。那时候,村里杀猪宰牛也算是大事,有好事者还会沿街招呼乡亲们。也许很多老乡早已见怪不怪, 倒是我们这些从城里来的少不更事的小屁孩喜欢热闹。待宰的牲畜表现不尽相同,生猪一般挣扎乱叫,而牛羊相对坦然一些,特别是黄牛,还会流眼泪。持刀的刽子手通常技术熟练,一出手就会击中要害,反倒让人遗憾于速度太快而没有看清楚。现在想来,之所以能够基本坦然的接受这个场景,乃是因为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在屠杀异类,这个理由非常正当充分。
当人类的一部分认为另一部分是异类的时候,就可以接受对异类施加的任何酷刑,直至取其性命。要做到这一点,只需要一个理由,即为什么是异类。有时候是法律上的理由,有时候是意识形态的理由,有时候是虚构的理由,只要充分就行。这也许就是人类在几千年中能够将屠杀、酷刑作为一种观赏活动最深层的原因,因为有理由,所以异类就已经不是同类了。这种现象至今在人类社会中并没有消除,莫说在非洲、中东等地方,即使是已经非常发达的文明国家,也依然有迹可循。例如2004年曝出的美国阿布格拉布监狱的虐囚行为。只是与几千年来人类的这种行为相比,其理由已经文明的多了。
人类是一个精于服从的物种。延续几千年人类对自己同类施加的酷刑之所以至今没有灭绝,是因为总是有人会指挥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施加。发号施令的权威和服从的群体是基本条件,再加上充分的理由,这就足够了。悲哀的是绝大多数人可能是更倾向于服从的。1963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着手进行了一项服从实验,以探讨个人对权威人物的服从情况。这一实验被视为有关服从实验的典型性实验,称为“米尔格拉姆实验”。尽管实验的方法广受争议,但其令人震惊的结果在社会心理学界还是产生了强烈反响,也引起广泛讨论。
对自己的实验结果,1974年米尔格拉姆在他的文章《服从的危险》中写道:
“在法律和哲学上有关服从的观点是意义非常重大的,但他们很少谈及人们在遇到实际情况时会采取怎样的行动。我在耶鲁大学设计了这个实验,便是为了测试一个普通的市民,只因一位辅助实验的科学家所下达的命令,而会愿意在另一个人身上加诸多少的痛苦。当主导实验的权威者命令参与者伤害另一个人,更加上参与者所听到的痛苦尖叫声,即使参与者受到如此强烈的道德不安,多数情况下权威者仍然得以继续命令他。实验显示了成年人对于权力者有多么大的服从意愿,去做出几乎任何尺度的行为,而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和解释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