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最近几年一个新的提法。它的基本含义,基于上个世纪日本经济学家的今村奈良臣“六次产业化”。上世纪90年代,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农协综合研究所所长今村奈良臣针对当时日本农业发展的窘境,首先提出这个概念,意思是将农业、水产业等第一产业扩展至食品加工(第二产业)、流通销售(第三产业)等方面。发展六次产业目的是通过传统农业向第二、三产业延伸,追求农产品的高附加值,进而增加农民收入。
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在“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一节中专门讲到了产业融合问题,原文是这样: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培育农民增收新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财政支农资金使用要与建立农民分享产业链利益机制相联系。巩固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为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纠纷调处等服务。”
认真研读文件,可以看出,其实在关于产业融合这一段内所讲的内容,基本上是我们多年来已经多次强调和肯定的一些做法,仅以字面上的产业融合发展,其实并没有特别多的新意。今村奈良臣六次产业化的核心在于“一体化”和“融合”,即以农业为主体,第二、三产业附着其上,相互融合,从而使得原本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成为综合产业,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观光等的一体化。这么看,中国农村在30年前就已经努力这样做了。上个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是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出一体化经营和延伸农业产业链,此后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更是希望借助龙头企业的带动,逐步促进农民致富。供销合作社在实践中提出了很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方法,例如二次分红带动理论,即在经营所得中按照与农民交易额再一次进行分红,扩大农民在产业链中的份额。
日本的经济学家之所以提出的六次产业理论在日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日本农业发展的模式密切相关。日本走的是一条农民高度组织化基础上的产业化的道路。上个世纪的日本,农村基本上是农协的天下。农协不仅是经营产业的机构,还几乎成为日本农民社会管理的一个准官方机构,尽管不是政府机构,但是在日本特殊的政商结构中,农协可以利用大量的公共资源。农民的生产生活基本上都是农协包办。其流通体制很像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体制,例如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农协与厂商谈判后获得货源,然后批发到下一级农协经营组织;农产品的分销也基本是农协完全把持,农协外的市场份额很小。也正因为如此,其实日本的农村经济是组织化有余而产业化不足。这不仅成为日本政治体制广为诟病的一个方面,也成为日本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最大的障碍。所以,日本的农协被要求改革,逐步开放市场,农协组织也在不断整合,六次产业理论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是适应了农协发展模式的转化要求,逐步改变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性产业组织,而增加地方农协的发展活力,就必须逐步实行一二三产业的融合。
由此看来,六次产业理论对中国农村的发展没有特别实质性的突破意义。在实际当中,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基本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把过往的做法改换一个名称再阐述一下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改变理论上的这种庸俗化倾向,我们真的很难指望真正的理论突破。
我认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积极意义,并不在于产业融合,而在于产业融合的载体。即这种产业融合的载体应该是农民的组织,使产业融合发展的利益真正让农民参与分配,而且是分配的主体。如果像现在一些专家所说的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就是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话,那么这种发展早在20年前就在中国的农业领域发生了。事实上,在日本,六次产业理论是农民高度组织化基础上的一种调整,即在农协高度垄断基础之上产业组织形式的改变,而在我国,我们缺少的是农民的组织化,并不是农业的产业化。很多地方的产业化发展薄弱,恰恰是组织化基础过于薄弱。在这一点上,台湾的经验值得我们的借鉴。去过台湾农村考察的人都会发现,那里的农民产业融合发展做的比较好,其模式基本上就是以当地农会为主,把当地的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和民宿等乡村旅游开发,融合发展的利益通过农会回流到农户,而不是所谓的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发展把利益挖走。这里边核心的是以驻地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化,而不是以游荡为特点的资本主导下的组织化。因此,在政策上把产业融合发展的主导权向驻地农民的组织倾斜是不要必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就没有什么新意,也不可能真正为农民带来切实的利益。
由此也许可以这样讲,我国的合作社发展政策已经到了从过去的专业导向向综合导向转变的时候了,这也应该是三农政策从过去简单的产业导向向村庄建设转变的标志。我们常常看到的一些地方,看起来农业发展成绩很好,但是村庄景象却依然凋敝,恐怕最主要的就是缺少驻地的农民组织承接产业发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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