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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洋尸体的检验鉴定结论,确认雷洋系因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并确认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在其中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遂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从检察机关对雷洋死亡案有关人员立案到今天,恰好满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中,北京市检察院先后5次向外界披露了案件侦查的程序性信息。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说明雷洋死亡案的侦查终于走上了依照法律程序行进的正确轨道。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都在努力倡导“阳光司法”,力图打破“暗箱操作”,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两个方面都有误区。一方面是封闭式办案模式依旧具有强大的惯性,很多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不能及时公布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常常是从案件立案到一审判决(有时甚至到终审判决)都没有一点官方的准确消息,给大量似是而非的流言(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的谣言)留下了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是,有的侦查机关和律师在案件审判之前大量披露未经审判认定的案件实体信息,对公众的判断和法官的审理都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导向,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原则。
从司法工作的特性出发,司法的透明度应遵循有限度的原则。刑事诉讼的程序性信息(如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开庭、判决等)应及时予以公开并履行告知义务,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用官方的准确信息压缩流言和谣言的生存空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案件判决之前,刑事诉讼的实体性信息则应适度保密,仅限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和法庭之内,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在这一点上,到目前为止,北京市检察机关对雷洋死亡案的信息披露就做得很好。一方面及时披露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信息,便于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到昨天之前没有表露任何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结论,没有偏向任何一方律师的观点。昨天也仅是公布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的结论,确认立案的案由为玩忽职守,谨慎认定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这种有限度的信息披露,恰恰符合司法公开的价值追求,值得予以肯定。
在雷洋死亡案侦查过程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北京市检察机关从立案之初就非常注重听取嫌疑人和死者双方代理律师的意见,仅公开信息我们就看到有两次专门听取律师意见,同时又坚持自己的独立思考、分析,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慎重披露侦查认定意见。雷洋死亡案在网络和社会各界轰动一时,各种意见交锋激烈,其中不乏偏激、片面的观点。所以,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初,担心案件侦查公正性的不在少数。但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所作所为打消了公众的疑虑。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在开放、透明到极致的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如何做到既开放又公正,实在是个难题。我们看到过司法机关被舆论绑架的案件,也看到过司法机关无视舆论监督一意孤行固执已见的案件,这都是有违司法公正原则的。理想的状态应该这样:司法机关既不拒绝公众和舆论,又不盲从公众和舆论,而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坚持独立、客观地思考、分析,依法依事实作出判断。认真听取和吸纳诉讼各方意见,能够避免认识上的偏差和失误。但是,听取意见并不意味着“墙头草两边倒”,最终还需要司法机关的独立思考、判断。你说得对我就吸纳,说的不对我可以不听。能够综合各方意见,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断才是真正公正的判断。
雷洋死亡案的侦查还刚刚开始,事实真相有待于检察机关的进一步侦查来揭开。但至少现在这个坚持司法公开和公正的方向是对的。只有在法庭里而不是公众舆论场上,雷洋案的真相才能真正搞得清楚。我们期待着。
本文发表于2016年7月1日《新京报》A03版。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