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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文章,我想起两件事。
一件是15年前,浙江省金华市曾经发生过17岁高二学生徐力因不满母亲对他的严格管束用榔头将母亲打死的惨案。后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此案因家庭教育压力所引起,有一定的特殊性,徐力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另一件是几年前,在一个县城里,一位职高生因为在食堂打饭时和人争吵吃了亏,便叫来了4个朋友,手持自来水管等凶器,到学校宿舍把和他争吵过的同学打得浑身是血,造成重伤。后来因为这5个孩子的父母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此案和解结案,当地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这5个孩子顺利从职高毕了业。
对这两件案件,当时都存在很大争议。同情徐力和那5个孩子的观点占了上风,而这些孩子们的残忍则被忽略了。徐力杀害母亲后,在藏着尸体的家里又住了好几天,先到母亲单位编造母亲到杭州看病的谎言,然后又电话告诉母亲单位说母亲来电话要一周后回来,再给父亲留了字条,谎称母亲得了癌症出走了,自己受不了也只能出走去找母亲。他的冷静、冷漠令人恐怖。而那5个孩子为了食堂里的插队争吵就当着几十个同学的面把同学打得遍体鳞伤,在家长们付出巨额的赔偿后得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无疑使他们觉得伤害他人也没什么了不起,只要付了钱照样没事。
当时,我对这两件事就发表过不同观点。今天想借着湖南邵东杀师案重申自己的观点。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确实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但是绝不能本末倒置。不能以社会原因来解脱犯罪者应负的责任。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能无限宽大。从近年来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调查来看,对独生子女的溺爱已成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挽救未成年犯罪失足者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以适当的形式让未成年犯罪者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让他们体味法律的严肃,从而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适当的刑罚是教育挽救未成年失足者的必要手段,不能一味地宽纵。一味的宽纵只会使未成年犯罪者和其他的未成年人漠视法律,放弃责任。还是那句老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犯了罪也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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