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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掏鸟判刑”案件,很多媒体(包括《河南日报》的这篇评论)都强调“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此,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都已经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有明显犯罪故意的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二级保护动物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此案非法猎捕、收购二级保护动物16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判重了吗?显然不是。
那么,在如此清楚的案情面前,《郑州晚报》却以“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为题首先发出了报道。这个新闻标题的吸引力无疑是巨大的,几乎所有的新闻网站都迅速转载这篇报道,微博、微信也被刷屏。大学生家门口掏了16只鸟居然被判刑10年半,太耸人听闻了!可是,两天以后,真相大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
1》节目中一针见血指出,说“掏鸟”案判得不公平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它的混淆视听在于,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以划等号的。

不顾事实,脱离文章内容,无限夸大、扭曲,一味追求耸人听闻效果的“标题党”现象是近年来新闻媒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标题党”现象完全背离了新闻的真实、客观属性,欺骗读者,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党报更要在这方面带头,正确引导公众学习法律,熟悉法律,掌握法律,而不是诿过于人。今天是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个日子里讨论媒体的普法责任实在很有意义。政府有关部门自然有普法责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也责无旁贷。那种在媒体上常见的“法盲”玩笑实在不该出现了。这也是“掏鸟判刑”事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