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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两件涉及记者的刑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一是《新快报》记者刘虎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二是《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涉王林案被刑事拘留。
因为对这两个案子缺少了解,不好妄加非议,只想以此为引子,聊聊传闻和新闻的关系。因为互联网的崛起,传统媒体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渐渐被不少新闻从业者淡忘了。我的一位记者朋友曾经在微博上这样评论刘虎:我既不赞成对刘虎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赞成刘虎缺乏事实根据随意报道的轻率做派。根据传闻、流言、臆测匆忙报道已经成为很多记者的通病,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被渐渐抛弃。
比如,现在新闻写作中有一个现象:“据传闻”三个字被越来越多的记者采用,成为新闻写作中司空见惯的做法。我很困惑:没有根据的“传闻”也可以通过记者之口堂而皇之地在媒体上传播吗?新闻的真实性到哪里去了?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到哪里去了?
学过新闻的朋友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记者必须把真实的新闻事实告诉读者,必须承担所写的新闻带来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新闻写作中要求记者说明新闻来源,要求记者客观、真实地叙述新闻来源提供的新闻事实材料。比如根据诉讼法律文书叙述案情,根据采访讲述新闻经过。不过,由于采访到新闻当事人和取得证明新闻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困难,逐渐有记者开始用“有关人士”的模糊说法代替确切的新闻来源,而这些“有关人士”所说的基本上就是缺少依据的传闻。久而久之,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据传闻”、“据坊间传闻”的说法也开始流行。不仅缺少根据的传闻,而且一些显然非常荒唐的流言、谣言也借机登上了报纸、网络,在社会上迅速蔓延,造成很坏的影响。
我以为,这种轻率的态度是不可取的,是对新闻真实性、客观性的严重亵渎。记者并不是单个公民的传声筒,记者必须对自己所写的新闻予以核实,承担由此引发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传闻和新闻是截然不同的。传闻当然可以成为新闻线索,记者只有对传闻进行调查核实,证明具有真实性的情况下,才能把它写进新闻。在传闻缺少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轻率地广而告之的,不然记者就和谣言传播者没有两样了。何况,据我所知,目前有些所谓“坊间传言”根本就是个别记者的主观臆测,属于借“传闻”两字“贾雨村言”而已。这种现象反映出目前某些记者缺少新闻素养,缺少职业道德,缺少社会责任,为了新闻的轰动效应,不惜假借“传闻”吸引眼球,误导受众。这是非常值得担忧的。长此下去,新闻的公信力将丧失殆尽。
记者写新闻不是在茶馆讲故事,他是面对千百万受众在说话,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依据,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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