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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义

(2015-06-30 2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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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法律的意义 今天在《都市快报》看到一篇报道很有意思:一位29岁的小伙子和朋友今年2月在酒吧喝酒后起了纠葛,被推倒在地致膑骨粉碎性骨折,至今尚未痊愈。两位肇事者被检察院以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时,被伤害的小伙子表示:判缓刑不足以体现对两被告人的惩戒力度,希望让他们在半年内做52天义工,以这种方式来进行“赎罪”。结果,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们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两被告人自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需在5个地点(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中医院、留下街道敬老院、南星街道复兴敬老院、江干区九堡敬老院)中自选其一做志愿义工活动,每周至少一次,一次一天;如果两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被害人有权在诉讼时效内继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据说这是浙江省首例以做义工方式代替人身损害赔偿的尝试。我以为这个尝试很有意义,值得称赞。法律不应该仅有惩罚,还应努力修复社会关系,给罪人忏悔和弥补的机会。前几天,我在那篇“仇恨和宽恕”的文章里说到,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事出有因。真正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罪犯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的犯罪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应该给犯罪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惩罚并不是刑罚的目的。给予他们教训,让他们成为守法公民,才是刑罚的目的。所以,让被告人做义工,用实际行动来赎罪,能帮助被告人真切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效果恐怕比坐几个月监狱要好得多。
我以为,这个案例的意义还在于,消除仇恨和报复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2000年4月1日深夜,来中国工作的德国专家普方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在南京家中被4名18岁—21岁的入室盗窃者杀害。破案后4人被法院判处死刑。普方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在了解了案情之后,老人写信给法院,希望不要判4个年轻人死刑,认为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但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死刑的判决。就在那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协会用募集到的捐款为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希望他们能完成中国法律规定的9年制义务教育,为他们走上“自主而充实”的人生道路创造机会,消除犯罪的温床。这个故事曾经感动了一大批人。今天我重提这件旧事,无非想借此倡导一种宽恕和谅解的氛围,消解仇恨和报复的戾气。我们这个社会,从来就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传统,爱憎十分分明。可是,社会是复杂的,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如果对一个犯错的人不能谅解,一味惩罚,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于是,冤冤相报何时了,又成为多少年来无法解开的难题。法律既要惩罚犯罪者,让他们感受到犯罪的后果和代价,同时又要给犯罪者提供悔过、改正的机会和条件,这是法律真正的意义之所在。
法律的意义 1994年,曼德拉就任南非总统时,曾经邀请关押他监狱的3位白人看守出席他的就职典礼。他介绍这3位看守时说,当我走出囚室迈向通往自由的监狱大门时,我知道,倘若自己无法抛下痛苦与怨恨,那么我其实仍在狱中。这就是曼德拉的伟大之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人生和司法中,不仅要明辨是非,更不能纠结于仇怨之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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