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修改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进一步破解长期存在的刑事申诉领域“导入难、纠错难、终结难”等问题,是一个重大进步,是检察机关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个积极尝试。
检察机关原有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基本规范从1998年6月制定实施后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的需要。所以,最高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有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精神,吸取各地检察机关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基本规范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这个规定。
这次修改主要体现了三条指导思想:一是规范和细化办案程序,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办理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二是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坚持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并重,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提出严格要求;三是加强和规范对申诉权的保障,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修改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切实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修改主要有五项内容:一是保障刑事申诉人申诉权利,突出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将“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作为刑事申诉检察的首要任务;二是贯彻“有限救济”原则,坚持逐级申诉和申诉终结制度,申诉人要先向作出终结决定的检察院(有的是上一级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避免越级申诉。三是明确公开公正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原则,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四是将公开审查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五是新增了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在分析这些修改内容时,笔者首先注意到最高检察院对刑事申诉检察指导思想的转变。旧版“复查规定”把“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作为申诉工作的首要任务,修改后的“复查规定”则把“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作为首要任务,突出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强调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进步。其次注意到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得到完善、细化,切实保障了申诉人合法权益,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提出更严的要求。明确公开公正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原则,将立案前的审查刑事申诉期限明确规定为两个月,并对特殊情形下延长审查期限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等。再次注意到建立经两级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的制度,对于解决越级申诉、重复申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法治水平下,“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越级申诉、重复申诉还很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复查工作承担着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任务,会遇到更多的新问题,要求更高。相信这个修改后的“复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复查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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