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劳教制度废止后,广州准备新成立两个拘役所,专门关押被判处拘役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员。
前几天,在一次会议上,也听到有领导说,劳教制度废止后,要适度扩大拘役等轻缓刑罚适用。
但我很不以为然。懂得法律的朋友一定都知道,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两个档次,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另一个就是法院判决的刑事处罚。这在法律上是两种性质的问题,不能混淆在一起。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手段。劳教的对象是触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治安违法人员。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拘役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员,无非他们的犯罪情节较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轻一点而已。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劳教制度废止后,治安行政处罚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以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4种。只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就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绝不能对原本属于劳教对象的人员处以拘役刑罚。这是混淆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危险倾向,必须予以防止。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判处拘役,应该由检察机关严格依据《刑法》来审查,并提请法院判决。所以说,废止劳教与轻微刑事案件是完全无关的两回事。
中国有这样的国情,当法律堵住一道门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想办法找到一道法律尚未规定的偏门,而不是规规矩矩走法律的正门。这样善于变通的国情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政的思路是相背离的。劳教制度废止了就不允许借助其他形式借尸还魂,也不能把劳教对象升格为拘役罪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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