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络上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抓走央视女记者李敏一事几乎吵翻了天。缘起于我的朋友曹呈宏先生的一篇评论“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这事本来就已经被几百网络媒体吵得够热,曹先生振臂一呼,当然就引起更大的波澜了。晚上仔细看了诸多报道,包括李敏的代理律师周泽的所谓《情况反映》,也想出来说两句。
第一,我不明白,为什么央视女记者就不能抓?我们口口声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事到临头,法律面前却总是有特殊公民。关键并不在于谁能不能抓,而是抓得对不对,程序是否合法。据报道说,身为律师的朋友看过检察官出事的证件和拘传证,派出所的民警也查验了抓人的手续,没有问题。下午看到最高检察院新闻办证实李敏已于12月5日被刑事拘留。那么至少我们可以看到抓李敏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和此前的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完全是两回事,媒体没有必要为此大动干戈。央视记者也是公民,只要触犯法律,照抓不误。
第二,我同意曹先生的说法,李敏的身份是央视记者,是国有事业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刑法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只要她利用采访报道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完全是构成犯罪的。
第三,我觉得对检察院执法有异议也没有什么可怕的,检察院办案应该允许人家说话,允许人家监督。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让社会了解,接受社会的监督。检察院侦查到一定阶段要及时公布情况,避免暗箱操作。但是,舆论监督不是谩骂,象李敏的代理律师周泽把检察机关说成“国家暴力机关”那样,是不可取的。律师要依法提出李敏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用不着那么气急败坏地说人家“恐吓和威胁”、“报复性‘执法’”、“严重的罪恶行径”等等,完全是文革的语言,不象律师的作为。
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略,所以我们事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情绪冲动,不要先入为主,更不要上纲上线。那些都是于事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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