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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杂谈 |
分类: 时政 |
李案已是错案错在何处?
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也与李家无任何瓜葛。听说判例法国家专请不懂法的人士为陪审员,以人的良知作为判断的基础。所以我也可以一个人的良知来判断评论此案的。
此案审判之先实际上就掉进了一个由杨的后台布局与警方先入为主的所布的法律陷阱,从法律上说,就是他们所说的:不管是否原来是嫖娼,只要女方在嫖娼时不同意继续,也算强奸。有这样的法律吗?我看此是歪曲的法律,强奸了法律。
因为,此案明显有三种可能:
1、黑道敲诈,杨女方所布的仙人跳。这是比较来说更严重的犯罪,而且是首先犯罪。奇的是,本案不仅在查证中,虽然梦女士报案过。但在审判中可见并没有排除此。难道这就不是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可以忽视?
从这一点上看,司法机关首先就办了错案,有错在先。
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既使到一审法院审判,显然没有排除!但是法院却在回避。
而此才是本应优先审的,不仅没有审,而且排除此种可能都,如何来评价。
如果是将此列入审判,证据就大不一样了,甚至,杨女的很多供词,正好会成为她入罪的证据。而且,杨女也是被告,能不出庭?
2、其次才到强奸与嫖娼的辨析。而辨析强奸与嫖娼的差别,只在于插入的那一刻,女的是不是同意。女的说同意就是强奸,否则是嫖娼。
因为强奸与嫖娼两种客观证据都存在,一方说是强奸,一方说是嫖娼,凭什么说杨女说的说是凭据?所以,此案一审就变成了只有仅凭杨女口供,并成了唯一的辨析是强奸而不是嫖娼的依据。
至于在插入的那一刻,杨女是否同意?真实如何?在这里就很难有真实,只有口供了。但是,谁又能排除当时杨女是实际同意的,而事后说不同意?同时,谁又能排除当时真假同意不是一种表演?或者这一切同意与不同意的做法都是杨女事的计划与布局?杨女一切都是在演戏,为的是事后的敲诈?按法理法院应该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吧?
所以,仅凭杨女的口供为判决依据是很不对的。
3、在强奸与嫖娼两种可能都存在的情况下,凭什么说,如果是嫖娼,只要在插入的那一刻女方不同意就变成了强奸?那一条法律有此规定?
法律中的确是规定在强奸中适用如此,只要不同意,就算。但那应该是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情况下。嫖娼同样是犯罪,而且本案中还多了一层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也同时规定了,给钱就算嫖娼,但现在同时存在两种犯罪可能的时候,两种可能都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好像并没有说过那一种犯罪的动作,或者意象规定就优先吧?
如果持有此说者,请举举。
4、如果法律没有优先于那种罪,而法院一直都是按此,原来就是这样做的,优先于强奸适用,或者是警方就是如此找证的,那是肯定是司法机构的做法错误。因为在强奸与嫖娼都有可能的情况下,定强奸就必然成为仅凭杨女单方口供而定罪。因为,仅凭女方的单面口供定罪,任何一个女人都可利用这种法院的断案而做仙人跳,而且没有风险。任何一个女人都可说,,虽然是嫖娼。但在插入的那一刻是不同意啊。如果警方与法院的此种低劣的判案方式配合,必然促成这种仙人跳成为黑社会的常用手法。听说这种犯罪已经在北京存在不少先例了。那么真正犯罪的又是誰?
不仅杨女口供词有大量假话。而且杨女事后做如此多的假证,因此,此案实难排除仙人跳的可能。
5、法院的断案要讲究社会效果,如果此为真实是第一种犯罪,其实是与警方与法院的责任分不开的,因为,此种犯罪一定是由法院的这种判案方式所怂恿,才可能产生出来的。
6、结合本例,此案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按照法理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为何要保护未成年人?法院应该比我们更懂。此请他们说说,未成年人是不是比成年人更缺乏辨析能力?毕竟几个未成年人,后面却是强大的教唆、色诱与布局的机构。因此,从人类良知的角度方面来说,一审法院缺乏一些的。
我认为,二审如果不改变一审,此案判例就必将成为流传百年的司法丑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