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4日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表示要严惩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等一切暴力恐怖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坚决摧毁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打掉敌对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国家安全。(3月15日法制日报)
需要提示的是,周强院长对于严惩暴恐犯罪,使用了“从重从快”的语词。应该说,这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字眼。或许是出于严打的要求和震慑的考虑,几十年来,无论是“打经”“打拐”、“缉私”“扫黄”,但凡涉及重大案件,都一定会有领导强调“从重从快”。
要求“从重从快”有错吗?NO,当然没有。对于任何重大犯罪活动,“从重从快”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不仅是应该的、必须的,而且是经常的、一以贯之的,否则倒奇怪了。据此而言,这句话是有歧义的,至少不够严谨。
首先,它带有强烈的人治意味,与我们今天处处提倡的“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这其实更像是一种情绪化表达。毋庸讳言,对于任何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人神共愤,周强院长的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感情不能代表法律,也不能逾越法律。法律更不可以是橡皮筋,此时此地可以“从重从快”,彼时彼地就可“从轻从慢”。
其次,与《刑法》等刚法相违背。出于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任何刚法的制定都不容有弹性,在对重大犯罪行为的打击上,从来都应该是“从重从快”的,而不应领导强调时才“从重从快”。倘若不是,那说明我们的法律不刚、偏软,有重新修改的必要了。
第三,法律面前罪罪平等。其实,不独要对暴恐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任何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否则,就违背了法制惩恶扬善的本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处理的速度和力度上,法律面前必须罪罪平等,不可以时松时紧,此轻彼重,忽快忽慢,随意自由裁量。这既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受害者的轻慢。
“从重从快”的使用,不仅有害法律原意,还必然会使人们产生不恰当的理解,引发消极后果,人们会怀疑,有些破不了的重大案件,是因为领导没有要求“从重从快”。让人可以意会的空间太大。一句话,“从重从快”的提法不严谨也不科学,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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