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讨论稿)
(2008-07-25 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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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我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加强我校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推荐、招生与管理工作,以适应我校第三次创业对体育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行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1987] 8号)、《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 7号)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关于本科体育特长生招生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一部分:体育特长生的资格
体育特长生是指近几年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且达到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并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学校按规定进行特别招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一条: 体育特长生的本科招生,限从当年应考的高中生录取,纳入全国高考与招生计划同步进行。
第二条: 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院校二本分数线,并符合下例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 近三年内,取得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等级标准者;
2. 近三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成绩者;
以上考生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校运动队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院校二本分数线的60%,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 近三年内取得国家一级及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资格者;
2. 近三年内取得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成绩且达到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并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以上考生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校运动队所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1986]体干字1241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接受其免试入学:
1. 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获得名次者;
2. 亚运会、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取得前三名,进校后能代表参加全国性各类比赛者;
3. 全运会冠军获得者,进校后能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各类比赛者。
对优秀运动员的具体人选由省体育总局和省教育厅确认资格并推荐,我校招生办负责审查录取。
第五条:符合学校免试推荐生条件、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学校应该优先录取。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标准录取的考生可加30分,符合第三条标准录取的考生可加50分。
第二部分: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录取
学校成立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财务处、体育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体育学部。
第七条:由体育学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收体育特长生的项目和计划数并报招生办,经有关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特长生招生项目和计划确定后,体育学部即可接受特长生报名。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完成各相关项目考生的报名、登记、获奖证书原件收集和资格初审。
第三部分:体育特长生的学籍管理
规范对体育特长生的管理,充分发挥体育特长生的优势,保证其在校期间专业学习和体育特长项目取得更好的成绩。
第十七条:本部分适用于经省招办批准,按体育特长生条件正常录取,入学后被考核吸收为校体育运动队成员,并能按计划认真参加训练和比赛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体育特长生名单由招生办公室和体育学部提供给教务处。
第十八条:体育特长生所在学部必须加强对体育特长生的管理和学习上的辅导。特长项目训练的考勤记载办法、缺勤处治办法由体育学部制定细则并负责实施。体育特长生如不能按要求认真参加体育特长项目的训练和比赛,则按非体育特长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体育特长生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体育特长生可以免修校公共体育课,其它公共选修课程参照第二十条进行。
第二十二条:体育特长生如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与特长项目相关的活动耽误1/3以上课程学习(由体育学部出具证明),期末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包括团体竞赛成绩第三名的所有该团体成员),达到毕业水平,但其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门数或学分数已经超过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者,仍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非体育专业的体育特长生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大学英语统考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可以参照音体美等特殊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体育特长生的待遇
体育特长生必须坚持日常的体育竞技训练,积极参加各项比赛,服从教练员的训练安排和指导,体育学部根据其的表现有权不授予其体育特长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体育特长生的学费优惠政策:
(一)进校的第一学年,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的运动员优惠100%,具有国家二级的运动员优惠80%;
(二)后续学年则视其在校表现、训练表现及比赛成绩等情况给予优惠,即在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者,继续给予以上优惠,否则视其成绩及在校表现和训练表现分别给予上述50%的优惠或不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体育特长生每次训练补助按20元/天给予。
第二十八条:体育特长生参加省级以上级别比赛,赛前一个月训练补助费为每次训练增加10元。
第二十九条:体育特长生每年发给运动鞋两双,背心、短裤二套。
第三十条:假期需要集训的,经校领导批准,每次训练补助增加10元。
第三十一条:省级及省及以上比赛期间,按大会统一规定补助。
附则
以上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