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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退房权利给北京市政府和人大的信

(2006-06-05 12:54:02)
负责同志:
您好!
我市商品房销售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楼盘因为存在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房子的缺陷。业主在起诉或投诉中开发商什麽也不愿意作,只是一句话欢迎退房。一般对质量问题都一概承认,对于维修找各种理由设各种障碍逃避维修,如果业主要求换房,更是百般托词。
但一般会只退房款,其他免谈。对于购房者已付的贷款利息,以及房价的增长一概不管,更有甚者房子收回不付现款,等到这套房子卖出后才付钱给原购房者。这就等于开发商犯了错误,要消费者埋单。消费者往往找不到依据,明知权益受侵害找不到合法的解决途径。也有极端者,引发了群体事件。
我希望您给予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法规,解决老百姓的生活难题,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从我党的基本路线角度群众利益无小事,从市场角度消费者是上帝。都应该保证消费者的退房的基本权利。
具体建议如下:
1.出台政策明确质量维修退房补偿具体办法。首先应该明确开发商应该无条件维修质量缺陷,并负责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搬家、房租)。如果双方不能关于维修达成协议,应该保证消费者有选择退房的权利。并明确保护消费者的退房行为,开发商应该补偿由官方发布的房价上涨的费用,以及消费者的贷款利息,以及开发商因使用消费者的资金所获得的企业收益。或者适用消法的相应条款,如其他商品一样双倍返还。2.修改商品房合同范本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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