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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对策”范式的反思

(2018-12-02 10:56:23)
标签:

陈继英

教育

人生语文

分类: 读书与探究
                               
       本文系《论中国教育研究的实证转向》的节选,作者戚务念系某教育类C刊编辑,出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问题—对策”范式


当下中国教育学研究还有一个基本特征,规范研究占据主流。长期以来,教育研究论文写作套路是:设定的研究目的是要“发现”教育领域中的“不良现象”、“错误方向”、“弊病”或“存在问题”,然后广泛、全面地寻找这些现实问题的原因,接下来是要找出解决办法,例如建议有关当局设立相应的政策来引导等等,以便能将这些“走入歧途”的教育实践或发展“指引”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有些论文整篇的主旨就是这个,有些论文则是在行文中或多或少流露出这样的意识,有时政策建议还是论文的重心。这种现象如今虽有减弱,但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类论文标题常常是类似“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要着眼于价值重建”、“新农村建设的教育发展战略研究”、“必须由教育家来办大学”、“大力推进教育供给侧改革”等表述。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规范研究路数,笔者把这种研究下的写作风格称之为“问题—对策”范式。

与实证转向通过客观材料考察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不同,规范性研究就是从理论出发看待一个事物应该是怎么样的。规范研究表现出先验论特征,注重从逻辑性方面概括指明“应该怎样”、“应当怎样”或“应该怎样解决”。其主要特点是在进行分析以前,先确定相应的准则,然后再依据这些准则来分析判断研究对象目前所处的状态是否符合这些准则。如不符合,那么其偏离的程度如何,应该如何调整。我们不能否认,这类研究的优秀成果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教育研究界也确实需要有价值的政策研究。虽然这些规范研究中不少是基于扎实的数据材料来提出政策建议的,但一般不会因为这些研究使用了经验资料就把它作为实证研究,因为实证研究更关心“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而不是“应该怎么办”。

 

2角色之困:学者干了不该干的活


从实证研究角度看,上述“问题—对策”范式的写作路数,在某种程度混淆了研究人员的角色定位,也即学者“干了不该干的活” ,把学者身份等同于“官员”、“国师”、一线工作者,或者把学术论文与政府调研报告等文体等同起来,从而混淆了服务面向。也就是说,一个写手不是不能写这类文章,但是要明白自己的读者或服务对象是谁?如果是为学术交流、获得学术共同体的认可而写作,此时的身份就是学者。如果是为政策咨询、教育实践工作而写作,则无可厚非。实际上,这种研究范式对于一些有志于研究工作的一线教育工作者也起到一些不好的导向,他们认为教育研究就是这种套路(找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否则就不是教育研究。

在方法论上,这样一种范式下提出的各种方法或政策建议,只是一种猜想、假设或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这些方案方法是否可行有效需要后续的检验(含证伪),然而这些后续工作却没有下文了,如果这些建议真正被采纳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后果。这种范式下提出来的对策与政策建议,也受到一线教育工作者、了解基层情况且具备一定决策权和执行权的教育行政官员的提防,“他们是知识分子是学者,他们写这些东西是为了职称为了课题。如果按照他们提出的这些政策方案去决策或执行,造成失误和损失,最后挨骂的是我们又不是他们”。这种用理念建构现实也许是受“理论指导实践”这一宣传的影响,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学者的“专制”,但这种做法也属于乌托邦革命。其实,经验科学只能帮助决策,而不是自身做出决策。因此,一些教育学者常常抱怨“政府不听我的”,官员又抱怨“学者写的东西没用”。也有的官员为此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学者为什么急于干后面的事,提一大堆政策建议,而不打个提前量,把事情和问题真相搞清楚,把逻辑理顺”。其实,作为有实证精神的社会科学家,往往有意识避免做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因为他们意识到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研究也具有价值关联性,二是研究方法具有局限性,无法达到不容置疑的结论。相对于纯思辨讨论和规范性研究而言,实证研究更强调“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


3价值中立之坎


关于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教育又是有价值倾向的实践活动。的确,就本体论而言,教育的定义要排除“恶的教育是教育”这一命题。但我们要明确,“教育”与“教育科学研究”不是同一件事情,二者遵循不同的逻辑和伦理。价值中立,强调的是科学家对待科学的态度而不是对待社会的态度。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更为复杂,而且研究者也置身于切实的文化与社会之中,这很容易诱使人们将价值与利益的关系置于事实本身的考虑之上。在主流研究还处于哲学的思辨与道德说教的教育学研究背景中,重提价值中立问题是有必要的。一门学科要走向成熟,就不能将信仰和理想、个人好恶、流行的价值观念做为科学立论的根据,因为这是缺乏科学解释力的。价值中立原则强调科学探究自身的逻辑,不能从事实判断中逻辑地导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也即“是”与“应该”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简单地从 “是”与“不是”中推论出“应该”与“不应该”。韦伯整合了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区分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相关性和价值中立性,认为作为科学家的科学研究可以估量行为的可能后果,但不能做出“价值判断” (即“应该做什么”),这是一个科学研究者和政治家或者普通公民的区别;但是, 价值中立也并不必然地排斥一切规范性的研究和科学命题中的价值含义。为此,吉登斯提出,社会科学的核心任务旨在说明行为情境及其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如“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一个具有价值判断色彩的陈述,但这一陈述的科学性依赖于经验证明(吸烟行为造成的病理事实),而不仅仅是主观好恶的表示。同理,社会科学中,我们需要思考规范研究的可能性及其界限,这几乎具有决定性意义。比如,规范研究中预设某种价值或理想状态时,其关键在于能否把规范性命题还原为实证性命题,即经验地描述出这些价值所依托的事实和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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