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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历史和去向(转载3)

(2010-01-29 17:27:30)
标签:

房产

被拆迁人

拆迁

钉子户

合同

阴阳

私产

杂谈

分类: 五花八门

            律师提醒,要警惕动拆迁中的"阴合同"

  "阴阳合同"在业内曾被称为"友情合同",它是在房地产动拆迁工作中,拆迁人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安置款项目的同时,暗里又签订另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前一份协议的补充。根据后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安置。但这后一份协议,只能由拆迁人保存,被拆迁人在签字后得不到这份协议。局外人就更不得而知。这第二份合同,就是"阴合同"。

  "阴阳合同"现象的存在,归根结底是因为拆迁人没有严格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拆迁政策法规办事的结果。"阴合同"的行为,变相更改了上述规定,显然是将法律的相关规定置之于无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它的危害在于:

  造成对被拆迁人的不公平待遇。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位于相同地段、相同房屋居住情况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安置却不相同。使被拆迁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最终导致矛盾的产生与激化。这正是"阴阳合同"造成的后果。

  城市拆迁优惠政策形同虚设。一些被拆迁人为得到较他人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而滞留在拆迁房屋内不走,干扰拆迁工作的进行,成为"钉子户"。拆迁人则常常出于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考虑,对那些"钉子户"通过"阴合同"给与较其他被拆迁人更为优厚的待遇,以促使"钉子户"们尽早搬迁。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先搬迁的人反而没有"钉子户"得到的补偿、安置待遇优厚。

  容易滋生腐败。由于"阴阳合同"的特殊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阴合同"后,这份合同是由拆迁人保管,不对外公布;"阴合同"中的补偿、安置标准也没有固定的政策法规控制,这就使拆迁工作出现了暗箱操作,被拆迁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就易产生对拆迁人行贿的心理。拆迁人在拆迁工作不透明的保护下,也存在暗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

  意识到"阴阳合同"危害,就应在其还没有成长之前消灭它。可以采取如下几个措施:

  一是适当提高动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上海市政府近年来对动拆迁工作中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相对于上海逐年提高的房价来说,这些补偿、安置所得远远低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二手房所需付出的代价。而基于上海市普通市民月工资的水平相对不高,自己贴钱购房的难度相对较大。

  二是制订统一适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为规范房地产买卖,建议参考《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等若干合同文本的样式,制订统一的拆迁合同范本。

  三是严惩违反动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针对目前动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适当提高惩罚力度是有必要的。如最严厉者可以撤销其拆迁许可证、在若干年内不得从事动拆迁工作、提高罚款数额等;同时要加强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要将监管做成表面文章。

  四是对《动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核。上海市进行房地产交易,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动拆迁过程中可借鉴房屋买卖登记审核的办法,采取部门审核制度。如可规定在《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协议交区法制办登记备案,由区法制办负责对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作者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解放日报 (2003年7月19日)

 

    这些文章是我转载自《新楼市》特刊2003年第三期的内容,现在时间又过了五年2008年了,奥运会就要在北京举行了!当年的这些陈年旧案是否得到了解决呢?很遗憾的告诉大家一件都没有解决,而且在最近的五年里拆迁成了老百姓心中挥之不去的噩梦!如果说在当年拆迁的“罪行”还能找到黑社会这个替罪羊的话,现在连替罪羊都省了!多少拆迁都是由各个政府部门联合行动!一推了之!对有些领导的讲话我们可以看看他们有多少水分,有多少对老百姓所受迫害的同情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作出必要的赔偿!他们做了吗?最关键的是这些恶行都是否得到了法律的严惩?如果没有严惩那么问题出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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