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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不对等”解析(二)

(2006-08-10 16:52:47)
分类: 管理评论

(二)对决策权分配的分析

在此提出一个命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由哪个部门承担一项工作的决策权?

笔者认为,解答这一命题至少应考虑以下两大问题:哪个部门最应该、也最可能承担决策的直接后果(责任)?哪个部门所拥有的信息最难以为其他部门采用、作为决策依据?

下面我们带着这两个问题来分析“特殊合同评审流程”。

第一,此流程中,进行“是否与客户签约”决策的直接后果显然应该由销售部来承担。一方面,销售部的职责便是为公司获取订单,订货量是考核销售部业绩的天然指标;另一方面,订单数量多少只和其余三个部门有间接关系,且将订单的数量(或质量)作为对技术部、财务部、生产部的考核指标也不现实,这三个部门无法承担“是否与客户签约”的决策责任。

第二,进行“是否与客户签约”的决策需要考虑四大方面的信息,分别来自于销售部等四个部门,参见图2

 

2:进行“是否与客户签约”决策需考虑的信息

“权责不对等”解析(二)

 

不难看出,在这四方面的信息中,销售部负责提供的信息最为复杂和多样化,难以为其他部门所用。如果销售部不承担决策权,而将决策权赋予销售部以外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则将会带来非常高昂的信息处理成本。从此意义上看,如果根据前述“部门间配合不默契是由于部门间缺乏合作意识”的观点进行改进,要求各个部门间增进了解,而若要让技术部员工了解客户关系、结算方式的详细情况,显然是不现实的。

目前L公司的做法实际是将决策权分配给销售部和其他三个部门,后三者均承担了超出自身应负责任的权力,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因为在公司领导介入决策之前,决策权被分散了,没有一个部门综合考虑来自四个部门信息之后再做决策,所以无论销售部还是其他部门所做的决策都难称合理。

 

(三)“特殊合同评审流程”的优化思路

其实,在进行了上面的分析之后,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实际上已昭然若揭。

流程效率低下、部门间配合不默契的根本原因在于部门权责不对等,决策权被分散了。解决思路应是实现权责对等,由最应该、最能够决策的销售部进行集中决策,技术部、财务部和生产部不再具有一票否决权,而只需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在“特殊合同评审流程”中,各个参与者的职责如表1所示。



1:“特殊合同评审流程”各参与者职责表

 “权责不对等”解析(二)

 

所以说,根本不应是让技术部、财务部、生产部的员工努力地去理解营销工作,而恰恰相反,前三者应该将信息提供给销售部,且尽可能地采用销售部可以读懂的语言。经过调整后的流程图参见图3

 

3:特殊合同评审流程(改进后)

“权责不对等”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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