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五大惠民举措4月1日起施行
(2024-03-22 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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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五大惠民举措4月1日起施行
为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宜宾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3月20日对外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围绕如何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允许“先提后贷”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提取购房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贷款额度保底
缴存职工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算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可贷额度。最终贷款金额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同一套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保底政策,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
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
取消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间隔6个月的时间限制。
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限制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申请“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间隔由三年调整为一年。(高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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