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住房公积金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2022-05-04 08: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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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住房公积金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2022-04-29中国经营网本报记者 庄灵辉 卢志坤 北京报道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前。
《通知》中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天津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2022年10月1日起,天津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不久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并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拟停止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在给予一定过渡期后,停止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天津市住建委在公告中如是表示。
《通知》中对当地限价商品房政策主要规定了两个时间节点,即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对于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通知》要求天津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通知》还明确,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对《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通知》表示将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随着房价的降温,限价商品房的限价优势开始变弱,而其他一些劣势又被放大,进而使得其市场的受青睐程度降低了。”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停止限价商品房政策的情况目前尚属少数,但值得引起行业关注。
“普通住宅市场的降温是否会对限价房等项目产生影响,当前各地限价房是否存在去库存或滞销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引起关注。”严跃进建议,近期应对普通住宅、改善型物业、二手房、别墅、写字楼、商铺、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价商品房、动迁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产品面临的租售压力进行测试,以更全范围关注市场情况。
住房公积金拟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除限价商品房相关政策外,不久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样引发市场关注。
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天津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并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目前,我市对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均有相关规定,但不完全适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有必要对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政策出台背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述征求意见稿说明中表示是为完全适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同时相对于当地房价水平和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的贷款需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还存在提高的空间,当前当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也满足提高贷款限额的需要。
2016年,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较高,天津市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此次政策拟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同时,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在资金紧张时职工及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还拟出台动态调整机制,即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