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从静安法院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系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你看看,就这么一个不要脸到令人发指的男人,借着“地铁上难免挤挤挨挨”的势头,竟然向两位女乘客伸出“咸猪手”,其中一位受害者还是个未成年的女孩呢。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面对如同王某某这样的“咸猪手”,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似乎并不能将他们“怎么的”。大多数女孩碰到了“咸猪手”,只能忍气吞声,自道晦气了事。哪怕有人挺身而出,喊出声来,并将之扭送到警察那里,对于这样不要脸的行为,最多也就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放出来之后,“咸猪手”们大都还是老方一帖,想伸手就伸手。因为,对这些厚脸皮的“咸猪手”们来说,“最多关十天”,只能算作“毛毛雨”了。
对于强制猥亵妇女罪,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旦被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又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五年有期徒刑就是起步刑期。由此可见,对这个上海地铁“咸猪手”来说,这为期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还是判得轻了。
这个案例的“历史意义”就在于,今后要再有人在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伸“咸猪手”的话,五年以上的刑期,就在等着他了。就此,也希望以往受“咸猪手”们猥亵却不敢吭声的女同胞们,今后可以大声喊出来并当场报警了,更希望同车的男士们勇敢地站出来,将“咸猪手”们扭送到派出所去,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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