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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撞车还要担责?法院说不!

(2014-09-14 14: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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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因为一起离奇交通事故,几个月前小林惹上一起官司,被索赔120多万。如今判决下来,法院认定伤者故意碰撞,小林一家不用赔偿。99日,拿到宁波鄞州法院一纸判决后,临海人小林一家很是感慨。——有请新闻89评论员、来自钱江晚报的朱成方

这起事故发生在去年103日傍晚,李某在鄞州古林镇中心路由东往西横过马路,折返过程中,与小林驾驶的奔驰车相撞,李某受伤。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交警是这么认定的: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林负次要责任。

由于,小林的车装有行车记录仪,所以,我们相信那个交警是了解事故的起因的,但是还认定小林得负次要责任,因为这是一种惯性,那就是走路的不管有没有违规,也不管是车撞的人还是人撞的车,只要被车撞了,就要担责,因为,相对开车的,他是弱势群体;而面对交警的认定,小林尽管觉得有点冤,但对交警的认定还是认可的,因为这就是惯性的力量。于是,基于交警的定责,李家起诉了:李某四肢瘫痪,神志不清,构成一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要求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总损失的40%,即120多万。

但是,法院看了小林的行车记录仪,认定是一起“人撞车”的事故,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碰瓷”。所以,李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车主小林和保险公司依法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我想到曾经有这么一起事故,一人违章横穿马路,并翻越隔离栏,被车撞了,车主却仍承担次要责任。类似这种次要责任,还有很多很多。所以,这一纸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开车的与走路的,是平等的,没有强势和弱势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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