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七条"发布给北京房地产市场扎了一针“兴奋剂”,我觉得其中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重新构建了一种供应方式,而其中设计的“房价”体系并不是稳定的价格体系,其效力还需市场检验。应该说,文件所说的房价变动方式还不是明晰的“定位模型”,是一种模糊非市场又类似市场行为的摇摆式定价规则。
首先,房价是先行定好的价格。在土地招拍挂的时候,已经拟定了“限房价、竞地价”,这个“限”字,规定了房价,多数人认为这就是已经确定的老百姓的“购房价”。
其次,“京七条”明确规定了老百姓的新的购房价即参照周边30%定价。似乎此房价与“限房价、竞地价”的彼房价是无关联的房价。“京七条”指出:销售均价“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这就告诉市场,卖给老百姓的是相对市场价格30%价格的房子,而市场如果继续看涨,“自住型商品房”的房价也会上涨。如此一来前端所说的“限房价、竞地价”的房价就成了出售“自住型商品房”的“成本价”而非老百姓买到的房价。这种怎么说都有理的表述,让人所思斐然。
第三,“京七条”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是一个不确定的相对数,一方面要收取“差价”的30%获利,是个参照数。另一方面又说是“土地收益等价款”似乎是个固定数。其不确定性表述似乎缺少专业思考,或许是有意表示其摇摆不定的决策心理。
对于房价问题,决策者闪烁其词,缺少明确信号。既想规定房价,又想让房价随行就市,还怕房价过快上涨。不管是“京七条”还是土地市场“限房价、竞地价”规则,都对落实“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房价控制目标留下不确定的空间。如此一来,可能会形成“有效的土地供应”遇上摆动的“自住型商品房经营规则”既不能一以贯之,又难以让"自住型商品房"这个细分市场本身健康。新的变了种的“寻租”病可能再度复发。
对房价进行调控时,用摇摆的药方,难以让市场健康。试图均衡多方利益诉求,以金融、财政、市场等多手段实施科学药方,才能自住型需求、改善型需求及享受型需求者各得其所。这个难度非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开发商所能。
综上述,"京七条"所说房价必须与土地招拍挂、购房人房产再转让等交易行为连贯起来设计。因此,“国七条”所说房价并不是稳定的价格,也非定价,而是由市场牵着走的“市场优惠价”。
“京七条”对于北京市完善住房多层次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有一定效力,但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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