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务者的身份,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签订规范的实习用工协议,能有效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727万人。相比2013年699万毕业生增长28万人,再创历史新高。
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不少大学生普遍遭遇实习报酬低、工时长、遭受侵害时维权难等问题。
今年8月25日,人人网发布国内大学生2014暑期实践专项调查,调查显示,61.5%的大学生参加的暑期实践与所学专业无关,有四成的学生对暑期实践的工作内容并不满意,还有超过三成的大学生暑期实践支出超过收入。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各地法院一般均是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长期关注大学生实习问题的华南师范大学谈方教授对本刊记者说。
“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份虽然是学生,但同时又是提供劳务者,双方之间具有劳务关系。”谈方说,“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务者的身份,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签订规范的实习用工协议,能有效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沦为廉价“试用品”
每天忙碌于打印机、复印机之间,或是奔走于各个办公室、会议室端茶倒水、扫地,这就是当下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一种常态。
小杨是北京大学中文系大三学生,在刚过去的这个暑假,她在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实习。据她介绍,这个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都很忙碌,而实习生相对比较轻松,但也经常地“被加班”。
“一周五天的工作时间,几乎天天加班,有时周末也得去。”小杨无奈地说,“其实我干的活,与其他员工没什么差别,但我却没有工资,当然也没有加班费,而且每天的交通费、餐费还得自己倒贴钱。”
去年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小刘,曾在一家英语培训公司实习。“在实习前,我与实习单位口头约定了每月实习报酬,但实习结束后,对方却不认账。我只有自认倒霉。又没有签订合同,有什么办法呢?”
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并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但在现实中,这个规定几乎形同虚设。
即使有一些实习单位付给实习生酬金,但也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时常被拖欠和克扣,有的实习单位甚至还要求缴纳实习费用。有不少大学生为争取实习机会,往往会放弃维权。
“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实习生成了最廉价的劳动力,不但可补充劳动力不足,还可规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大大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用人单位也很少愿意承担培训实习生的义务。因为实习时间短,培训完人就走了,实习单位浪费的不仅是时间,还有人力成本。”谈方说,“因此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能力很少得到锻炼,专业知识也难以提高。”
最担忧的是安全问题
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安全成为实习生个人和学校最担忧的问题。
“目前,法律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建立系统的制度保障,法律不健全导致实习生在发生安全事故之类的意外时往往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权利救济难。”杜立元说。
“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杜立元说,“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其并不适用。”
人社部2013年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对于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人社部在意见稿中明确其不属于工伤,具体参照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大专院校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按照人社部意见,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不属工伤。实习单位为规避风险,往往拒绝签订实习用工协议,即使签订,也缺乏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内容,一旦发生事故,实习生维护自身权益就可能陷入举证难、责任认定难、维权难的困境。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钟家玉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当前还没有在国家层面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细致规定的特别法,在大学生实习管理方面还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疏漏,导致大学实习生在实习工作期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时出现维权难的现象。”
钟家玉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了接收实习生的单位有权拒绝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单位却故意混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实习用工合同)的区别,将该规定作为其拒绝签订实习用工合同的理由,逃避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大学实习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存在因没有签订合同而面临难以提供有利证据的困境。
实习面临两难处境
目前,很多学校实习工作,主要有学生自荐和学校推荐两种。
据一份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仅有5%左右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由于这种情况长期存在,用人单位在招收实习生时就拥有了主动权。大学生实习心切,往往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学校能找的实习岗位不多,多数学生只能靠自身关系找实习单位,有单位接收实习生就不错了,更不敢提上保险和签订合同的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大三学生小王向本刊记者坦言,“很多单位不太欢迎实习生。”
今年暑假期间,小王托关系去一家单位实习。“整天加班做一些杂事,没有报酬,得不到任何锻炼。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保险。说好做一个月的,但后来要求去两个月,否则就不出具实习鉴定。”小王说。
对于实习单位来说,也有不少抱怨。“部分实习生散漫的工作态度让人头疼。”北京一家企业负责人直言,“有些实习生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干,想来就来、说走就走,很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每年都有一些学校或熟人来推荐学生实习,但我们一般是婉拒。”这位企业负责人道出其中原委,“大学生多数属于短期实习,也帮不上什么忙,如果发生意外,单位还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大学生实习,学校也很纠结。首都师范大学就业中心一位老师对记者说,“一方面学生找工作时,用人单位只要有实习经历的毕业生,但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的实习机会却又无法得到保证,甚至一些正当的权益在实习中也受侵害。这就是许多大学生面临实习时的两难处境。”
“当前,实习难已成为高校和高校学生面临的普遍问题。已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必将影响行业企业的发展,延缓我国工业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教授认为。
健全大学生实习制度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国家层面应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大学生突破实习方面的困局。
“建立大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分担机制。”杜立元说,“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资格,但应在法律层面确定大学生实习期间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提升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法制化层次,建立实习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之间签订实习合同,通过实习合同明确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实习生所享有的权利。”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其享有的劳动权应当受到确认,并应将其作为准劳动者加以特别保护。”在杜立元看来,“除全面推行实习合同的签订,还应加大对大学生实习的财政支持,建立健全实习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实习生权利受损后能够通过学校、劳动主管部门等多个渠道逐级获得全面的救济。”
“建立高校学生实习保险险种。”朱永新建议,“扩展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高校学生实习,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和企业经济损失赔偿纳入保险赔偿范围。”
“宜明确大学生实习工作的劳务性质。确定其属于提供劳务者的法律身份,进而明确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适用;将学生实习过程中所涉及的学生与学校、学校与实习单位、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关于实习实践活动中各自的职责、义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制度层面规定接收实习生的实习单位应与大学生签订实习用工合同(即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依据双方的协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统一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分散大学生实习风险。”钟家玉说。
钟家玉认为,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但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责任保险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该通知可作为大学生实习参考执行的依据。
同时,钟家玉还建议,应加大对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教育,增强大学生维权意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实习制度。”谈方说,“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应根据是否由学校指派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来确定。如果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则二者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并且依协议对实习期间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谈方说。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