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的司法能力
(2013-08-27 16: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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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的司法能力:司马光执政时间一年多,大致是从元丰八年五月担任门下侍郎开始执政,到元佑元年初任尚书左仆射正宰相至九月,对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开启了被后世称为元祐之治的时代。司马光在此期间成就很多,仅就司法领域而言,可以从他的具体言行了解。古代是冬季执行死刑,也称秋后问斩,所以司马光执政影响司法是从元丰八年开始。现代很多人用阿云等案件称司马光是残忍苛酷执法,从《宋史》的内容看,司马光执政门下省覆奏决策在元丰八年实际执法情况却正相反,表明司马光是真正仁慈的执政。元祐元年,范纯仁又言:“前岁(元丰八年)四方奏谳,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司马光执政元丰八年年末的执法情况是全国判大辟的二百杀二十,这在古今司法史上是少见的仁慈。司马光具体实现社会稳定、慎刑是从他基本司法理念为基础,司马光不同于仅在犯案后找理由宽恕罪犯的理念,首先提倡制刑严明绝犯罪,要是政府制定的刑法模糊、宽纵被百姓轻视、随意侵犯,百姓轻易去犯死罪,而审判时又过分放纵,结果必然造成被杀的人多,犯死罪会增多,这是法律最大失败。司马光力主沿用汉高祖约法三章原则,谨守杀人者死的基本法理,提出“杀人不死,虽尧舜不治”,这种简明的法理能警示百姓不能杀人,实际作用也能减少犯杀人死罪,元丰八年社会秩序稳定,杀人犯死罪的减少也证明他吓阻犯罪的法理政策是成功的。司马光避免让百姓犯罪的严明不影响他执政对犯死罪的人宽容,在判大辟的二百多人中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仅二十五人,就像他在阿云案的态度,虽然力主判阿云死罪,但仍让皇帝赦免不杀,震慑犯罪是基本原则,对罪犯仁慈是人性原则,他都做到了。司马光这样的司法理念,也算是中国最早的死缓尝试,被判死罪的不当年立即执行,现代被正式列入中国司法原则。司马光在第二年闰二月当正宰相,范纯仁当时上奏称这刚百日就按奏论死五十七人,也就是说元祐元年前一百天判死罪不到百人,元祐党人甚至这么少死罪都嫌多,足见元祐党人是仁慈的。范纯仁针对的尚书省改法是元丰八年“已杀人、强奸,于法自不当首,不应更用按问减等。至于贷命及持杖强盗,亦不减等,深为太重。”可见变法也能变得更严酷,比旧法杀人更多,制约尚书省的门下省司马光发挥的作用让这项“条制”没有执行。《宋史》刑法志称司马光改王安石按问自首定此条制是错的,当时尚书省发该条制时他担任门下省侍郎,不在尚书省。司马光、范纯仁两位门下省官员一个严明杜绝犯罪,一个仁慈爱护生命,比当时尚书省不宽赦罪犯重刑杀更能发挥司法能力。司马光的司法政策体现了他的能力出众,并非是严酷,而是真正的法学家能力,理解法律的真正目的是制止犯罪、维护秩序,不是针对罪犯个人惩罚量刑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