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
(2013-07-23 20:45:28)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
当前有种观点认为,当我们以美圆为锚印刷基础货币(外汇占款)接近枯竭时,改变印钞的方式是迫切的。而以央行购买国债的方式为首要考虑方式。
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告诉我们,此路不通!
接下来我们思考,当前形势下,是否有修改银行法的可能呢?
要缓解当前银行可贷资金紧张的问题,估计只有降准还能起点作用了。
社会资金(M2的一部分)购买理财产品,及民间的高利贷,这都不会导致M2的萎缩,但却能增加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因其债务在银行表外,不利监控,所以称之为影子债务。
当银行表内债务+影子债务(含民间高利贷)=全社会总债务的规模超过M2的100万亿规模时,全社会就资不抵债,名义上破产了。
无锚印钞,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乱印钞票,一但口子一开,靠什么力量来约束其印钞的规模和度(假如法律可以践踏的话,那么法律的约束力量就应排除在外),蓄洪期间,河堤上的一个小决口不及时处理导致的后果,我想大家都知道的。因此,继续大印钞票,就是继续增大全社会的债务规模,用更庞大和沉重的债务规模和破坏后果来延缓债务危机的爆发时间,更有将人民币主权信用直接印崩溃了的风险,这种行为,是否明智?又何异于饮鸩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