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考生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一案,今年高考招生期间曾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25日,当地法院判被告人陈某犯破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7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央广网、中国之声等多家媒体报道,被告人陈某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而受害方家长则表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不原谅被告人。
网上评论热烈,相当部分意见认为“量刑过轻”。
此案属于刑事案件。判决或评价其量刑是否适度,当然是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法院确认了公诉方陈列的事实,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以及此案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依据《刑法》相关条例做出宣判,应该是严格和缜密的。
然而舆论的焦点是:陈某的犯罪行为毁了受害人的一生,仅仅判几个月的刑期是不是太轻了?如果法律对这种行为不能严惩,会不会引起效仿而失之于“纵”?
我以为,即便法院判决已下,作为典型案例,在司法层面进行探讨,并无不可;判例一旦生成,也必然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形成影响。
法律的事情让法律专业人士去探讨,我想说的是:这件事在高考招生录取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我以为此案涉及两个关键点:一是考生信息登录系统的安全性问题,二是高招录取结果的惟一性问题。
自实行高考招生计算机辅助录取以来,高招录取越来越计算机化,传统的纸质文字信息几乎全部被电子信息流所取代。无疑,较之传统方式,操作方便,效率倍增。
然而,计算机录取并不能完全杜绝漏洞。尤其是,其系统程序的设计理念一开始就并非建立在严防人为攻击或恶意操作的前提上,因为那种可能性在当时几乎不存在。
后来在实际工作中多多少少发现了一些问题,技术提供方也不断在修补bug、升级系统,但“补丁总是在破洞产生之后”,隐形风险始终存在。
所以,无论怎样宣传计算机录取的高效便捷,招考部门一直最忌惮说:我们的防火墙如何强大、可以抵抗一切攻击……
无非是不愿意刺激或招惹黑客。毕竟,“这世上没有攻不破的防火墙”。
相比高等级保密的录取系统核心程序而言,考生登录系统几乎就是大门敞开。
因为它必须面向数十万考生开放,每天来来往往、进进出出,还要方便应用,别说恶意“攻陷”,进入它甚至可以是“大摇大摆”。
那么,这样一个方便进入、方便填报和修改考生信息的庞大系统,一旦遭到恶意前来犯罪的陈某们,会怎样?
答案就在本案,不言而喻。
你当然可以说已经警示考生登陆后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再三强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如何防范万一?
如果考生初次登陆后没有修改原始密码,系统能不能提示、甚至强制性要求“必须修改”?
再如,此案中陈某一人先后进入4名考生的个人信息系统并修改了他们的志愿,那么,一个 ID 连续以初始密码登录、却输入了不同考生的准考证编号,对这种极不正常的操作,系统为什么没有报警或锁定?
我不懂技术。但我认为高级一些的安全设计并不难做到。
第二个问题与前一个高度关联。即: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登录系统中,由于明确的恶意犯罪,其结果导致受害人权益、利益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有什么办法可以最大限度止损?
回到开头所说的网民评论上来:如果说7个月的刑期太轻了,那么让这个出于嫉妒而犯法的年轻人坐上三年五年(当然是假设)的牢狱,是不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止损?
本案受害人家长的说法是:他(罪犯)毁了孩子的一辈子。把我孩子的志愿改过来我就原谅他,志愿改不过来我就不能原谅他!
形成对照的是:同样是山东胶州的另一起修改考生志愿案,由于各方努力,受害考生最终进入了原先的志愿高校就读,嫌疑人表示悔罪,而受害方愿意谅解,检方依法不予起诉。
这就引出了高考录取结果的惟一性这个话题。
这当然是必须的。作为当下社会上“最为公平”的高考及其录取结果,如果不是惟一的,那后果不可想象。
考生信息被恶意篡改,被恶意篡改的信息并没有被考生本人及所有相关部门发现,这些个被篡改的信息和其它真实有效信息一样进入录取环节,最终职能部门和高校按正常招生规则录取相关考生——这个过程本身没有问题。
问题是:当刑案发生、在法律确认整个事件以后,那个最为关键的录取结果能不能被改正?
再大胆假设一下:如果考生信息不是被同学篡改、而是被招生链上(这条链很长)的某个部分的某个人恶意篡改并造成考生不能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话,其结果能修改吗?
即便是公权力犯罪,似乎也不能更改录取结果。
那么再来看整个招生环节,将此案置于其中,设问:是录取结果不能更改、还是录取程序不能更改?
考生在正常的录取程序中,被经过修改的志愿学校录取了。如果要改结果,则意味着:一、从修改后志愿学校退出(或宣布录取无效),二、被原填报志愿学校重新录取。
首先可以确认,对招生院校而言,减少或增加个别考生,不是难事。
本来就有已录取新生不来报到入学的,本来就有录取现场增招或调拨计划录取的。
难点在于:考生最初填报的志愿、包括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及其排序如何确认?
如果考生成绩不能达到其所填志愿所有院校的最低分数线,那没话说;如果达到了呢?如果达到了其中的某一校呢?
如果达到了志愿学校的最低投档线、但因为专业志愿排序或分数等原因不能被录取、则意味着该生有可能落榜。那么,他的专业志愿在一开始填报中是不是服从调剂呢?
如果服从调剂、具体调剂到哪个院系或专业呢?
如果在传统志愿模式里,该生的第一志愿落榜,那么其填报在第二、第三志愿的院校是不是第一志愿生源就满足了呢?
实际招生过程中,还不止上述这些假设的“如果”。
复杂不?其实招生录取整个系统程序的设计及其考生志愿录取与否,就如同钟表里的齿轮一样,精密咬合、严丝合缝。
这样看来,不是“结果”不能更改、而是“程序”不能更改。
如果重走一遍录取程序,真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昔日重来。
但是,话虽那么说,我还是觉得在一件刑事案件里,相关各方应该向受伤害一方释放最大的善意,给予最公正的补偿。
惩戒罪犯是一个方面,为受害者止损和追回权益、最大限度地让他们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是另一个方面。两者都不可或缺。
或许,由于法律的公正严明和相关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尽力的工作,让受害的考生重新圆了自己原先追求的大学梦,进而对已经表示悔罪的施害者也愿意谅解,是不是更有益于全社会的法制建设?
其实,如果特事特办,上述所列问题也许都不成问题。
起码,胶州案提供了一个例证。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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