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审计学院官微发布了《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出台首份师德负面行为清单,其中第四条为“师生恋”。该校称:此举是“在教育部反对‘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反对师生恋”。
在官本位的行政系统中,有些政策的纵向传递不仅迅速而且还会逐级放大。比如教育部提出反对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就有高校在此规定下延伸扩展为“禁止师生恋”。乍一看,以为是矫枉过正;实际上,则是混淆了不同事物的基本性质。
教育部的规定当然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严肃性、必要性。因为很长时期以来,发生在校园的性侵事件屡屡发生,师生间的不伦情事屡屡被媒体曝光。其间很清晰地透出权力的张狂和傲慢,折射出游移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灰色地带、以性为媒的寻租和交换。这些基于胯下的权力和师威宣泄的性骚扰和不正当关系涉嫌违法乱纪,当然应该大声喝止、并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国法的惩处。不过……请恕我直言,这些龌龊与文学作品中、传说中、现实生活中的纯洁的师生恋有着天壤之别好吧?
或曰:很多案例的当事人就是以恋爱的名义交往(交易)啊,什么是真爱、什么是利用;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清官难断呐!然。这话说的是。但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自觉与自决,而不是在傻傻分不清的状况下,以扩张的公权力约束个体不违法记的自由。
又曰:就算是真爱,难道就可以放纵师生恋吗?为什么不能用校纪校规约束可能带来很多麻烦的行为?首先,就校纪校规而言,在它之上,有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和义务都做了法律认定,任何下位法和部门规则都必须受上位法的限制,而不能突破其边界,让公权力以正义的名义压缩原本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空间。其次,在界定“真爱”的前提下,“放纵”和“禁止”原本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说不禁止就是放纵,这就有些强词夺理了不是?在个人婚恋权益权利方面,首先依据的是婚姻法,也无一部法律禁止师生恋,这能说明我们举国放纵师生恋么?
巧的是,看到这个热点话题的时候,正好与几位不同岗位的女士聊天。问起她们对学校禁止师生恋的态度,一位说:学生就是会爱慕老师啊,这很正常嘛!另一个则举了自己姑姑和姑父的实例:他俩就是师生恋,非常完美,非常恩爱……
好吧,我承认现实要复杂得多,也许美好的师生恋永远停留在了匆匆那年,在当下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纯洁的师生恋已鲜不可见。现在看得多的,是在貌似师生恋的情境里,既有要挟威逼,也有投怀送抱。只是,我们为什么要将它们归结于师生恋名下、再用严规来禁止呢?我们为什么不能花大力气整顿校风、学风、教风,从而在校园里创造一种健康的、理性的、学术的、和谐的环境、氛围和师生(人际)关系、却指望一纸禁令就把“性骚扰”、“不正当性关系”和“师生恋”一股脑儿都扫除干净呢?!
不明确的界定必然带来执行上的不可行。将性骚扰与师生恋混为一体,不仅将师生恋污名化,更可能将触犯法律的性骚扰也定性为师生恋,只提“禁止”,而不是“查处”和“法办”。所以说到底,还是法律的交给法律,道德的交给道德。对于学校来说,要禁止、杜绝的是法律和道德都不允许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当事人而言,要洁身自好,拒绝以性谋私。
假如,是真爱?
其实我并不赞成以师生关系的身份从事恋爱活动。即便是真爱,在师生关系没有改变之前,发乎情、止乎礼,应该是最佳选择。
20152.13 供稿“荔枝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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