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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醉驾案的警示:做法治社会的道德公民

(2009-12-23 14:21:04)
标签:

张明宝

江宁醉驾案

杂谈

分类: 评事街

 

    据龙虎网报道:今天上午10点,江宁“6·30”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张明宝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件回放] 2009年6月30日晚,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张明宝被抓获后,警方检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381毫克(每100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属严重醉酒驾驶。

 

 

    6.30特大车祸案的开庭审理及宣判,再次让人回想起5个月前那极其惨痛的一幕。倏尔消逝的鲜活生命、悲伤欲绝的死者亲属,还有张明宝带着镣铐不自禁颤抖的双手和空洞的眼神。我相信会看到法律公正的判决。
  张明宝案最初带给人们的是极度震惊和极度愤怒,人们最直接、最朴素、最本能的感情表达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警后人。不杀不足以慰亡灵。而当杭州、重庆等许多地方接连出现了醉驾致路人死亡的血案后,人们不得不将注意力从个案转向对此类事件的理性思考,从文化土壤、完善法制、遵章守纪、公民道德等社会层面去探寻醉驾屡禁不绝的深层原因,并以非常之势,在全社会展开了禁止酒驾的雷霆风暴。
  也因此,人们从最初对施害者“杀不杀”的关注转向了如何彻底铲除酒驾以彰显法律、生命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
  首先,社会需要完善的法治。酒后驾驶包括酒驾伤人并非始于6.30案,然而此前对此类事件基本停留在按交通违章、交通肇事处理。也正是在包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震惊社会的醉驾特大车祸后,司法机关对此作出了新的定性和解释。从交通肇事罪到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从“3-7年”上升到“十年以上直至极刑”。相对以往的定罪不一、量刑不一,现在应该说有了一个基准。
  其次,社会需要严格的执法。即便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框架里,也并非没有针对酒驾、醉驾的条款,然而与现今的查处酒驾相比,过去的执法显得相当乏力。经常看到这样的场面:酒驾或违章者被交警拦下后,几乎无一例外地“打电话找人”,找谁?找关系;干啥?说情。从各地爆出的醉驾肇事者看,其行车记录多半“劣迹斑斑”。仅以张明宝论,其违章记录多达80余次,可谓“惯犯、累犯”。如果及早对其严格执法,就可以防患于未然。这对驾驶者和公众都是最好的保护。
  第三,社会需要道德公民。敬畏法律、关爱生命,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准则。张明宝及其后的醉驾案带来了全社会层面的警示,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自觉遵守。以前经常看到劝酒、逼酒的“热闹”场面,也经常看到周边有人摇摇晃晃地去发动车辆;而现在,驾车人不喝酒和同桌人力阻其喝酒开车已成风气。退一步说,即便是“查得紧不敢喝”的被动,也比“怕啥?照喝!”要好得多。
  每一个人都要敬畏法律,更要做有责任感有道德知廉耻的社会公民。这是张明宝案给我们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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