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谈魏则西 谈谈医疗广告
(2016-05-07 13:26:13)| 分类: 案例分享 |
近日关于莆田系、百度,罕见肿瘤、部队医院、魏则西关键词的文章铺天盖地,朋友们总想让我谈点什么。但对于这些负面的东西大家已经看到很多了,同时,也不可能去给他们进行正面的背书,因此迟迟没有动笔。但周五,来了2位咨询的患者和家属,父亲和儿子,他们的咨询让我感触很深,同时好像也看清了点什么,和大家分享一下。
还是先介绍一下我接待的2位咨询者。父亲70岁,2010年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左侧严重,到天津某公立医院看病说需要做股骨头置换术,先做左侧,但父亲通过广告知晓北京某民营骨科医院可不开刀治疗股骨头坏死,疗效高,无伤害。于是,选择了后者,进行了“自体骨基质干细胞移植”治疗,花了几万元费用,情况还是越来越重,现在需要拄拐行走,如想改善,还是要做股骨头置换术。老人认为医院的治疗无效,还耽误了治疗,想要回费用然后去公立医院做股骨头置换。
儿子是作为母亲的家属来咨询(父母离异多年),母亲去年检查出口腔癌淋巴结转移,做了10次正规放疗,回家休养,儿子通过网络看到北京某武警医院治疗癌症疗效好,显著延长存活时间,改善生活质量,于是与其联系,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进行细胞免疫治疗后出院,但出院后病情持续恶化,1个月后死亡。儿子很气愤,认为医院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现在人财两空,想要回所有花费。
我给了他们谨慎的咨询意见,想要回相关费用,就现在的法律框架而言,是很可能办不到的,只能寄希望于上述医院的良心发现了。
接待完咨询,助理很不平的说:明明就是通过做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患者,利用患者不懂,且求医心切,骗取钱财,怎么维权还几乎不可能呢!
的确,上面的2个案例,专业人士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治疗方法基本是不会有什么治疗效果,患者花的就是冤枉钱。那么这个貌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挨完之后又觉得冤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呢,我们把它找出来。
是患者的愚昧?
可以问问莆田系的CEO们,他们的目标客户是些什么人。简单讲,容易被忽悠的人,相信广告、相信媒体、相信头衔、相信啥啥,可有一个他们不相信,就是正规医院的医生!医生说了:你这个病没有什么好办法,只能做股骨头置换,你为什么不信?癌症晚期没有什么好办法,只能是对症,你为什么不信?
当今社会存在医患之间的信任缺失问题,于是就有人钻了空子,凭借一些迷惑人的名头、噱头,骗取患者的信任,大发其财。
这表面看是少部分患者的愚昧,可医患信任缺失以及我们的健康知识、疾病知识的普及教育是否也缺位了呢?重建医患信任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应下大力气做扎实的基础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不过这显然不是问题的关键,铺天盖地的广告,花言巧语的劝说,信誓旦旦的保证,对于“有病乱投医”的患者来说,都是难于抗拒的吧。
是医疗广告?
根据我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接受者。
《广告法》明确指出该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广告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且在该法中也明确的允许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可见,在广告法语境中,将医疗机构定义为经营者;把患者定义为消费者。
《广告法》对于经营者违法发布广告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问题则交给了《消费者
之外,“患者”的民事权利只有侵权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方式。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清楚的看到,《广告法》赋予了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权利,把“患者”暴露在了“广告”的狂轰滥炸的恶劣环境中,却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倍、三倍、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良好保护,只有侵权或违约的“填平”式的赔偿而已。
这样的法律环境在只有单一的公立医院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质,带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是在拥有一万多家民营、盈利性医疗机构的今天,给予医疗机构特殊的保护还是否适合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能了解,现在一些医疗机构大肆进行各种广告宣传,有些还带有诱导性、欺骗性,而患者在上当后维权无门的原因其实是“法定”的。
因此,关键问题找到了,就在这。
医疗广告到底该不该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患者是否适用消法保护?
这些问题提示我们的立法者应该注意到社会发展变化的各种趋势和情况,适时去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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