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什么是医务人员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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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8月甲因“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入住南京某医院,医院采用了甲基强的松龙作为治疗药物,旨在使患者血小板升高而减轻病情。结果不但没有使甲的血小板上升,反而引起甲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最后甲经医治无效,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经甲的父母申请,区医学会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诊疗中有两点不足:1、大剂量使用激素可能引起严重感染等并发症,使用前没有向患者或家属交代清楚;2、大剂量使用激素已引起呼吸系统感染的征兆,主治医生未引起足够重视。后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使用该激素治疗之前没有通知患者并取得患者同意,违反了医院的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同时,医院也违背了不加重患者病情的基本义务,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183554.07元。
评析: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是指不能因为医方治疗行为本身使患者的病情得以加重。否则,不仅有悖患者就医治病的初衷,也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宗旨。但是认定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不能仅从治疗结果来进行评判。而应当严格区分两个关系:1、正常的诊疗行为与治疗无效的关系。如果医院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但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的不可救治性所导致的自然转归,则医院免责。2、正常的诊疗行为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关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属于医疗风险,此风险一般而言应由患者负担,而不应由医疗机构负担。只要医院操作正当,对并发症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而仍不能避免,则医院不承担责任。本案例中,患者入院时经检查仅仅患有“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病,但经过治疗后该病不仅没有治愈,反而又患了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三种疾病,并最终深度昏迷。审理中医院一直辩称其对患者的治疗是非常重视的,抢救是及时的,但是对于其不当使用激素问题不能提出有力的答辩意见。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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