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染丙肝,由谁来担责?
(2016-02-27 12:35:22)
事件发生后,省卫计委派出了专家指导组,经初步调查分析,此次感染是由于该院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一起院内感染事件。
事件2:1988年10月11日,原告官某出生后不久因病在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其间输血250毫升,此后再未输血治疗。2015年4月,他在301医院术前化验时,查出患有丙肝,因平日生活再无其他传染途径,原告认为丙肝应系当年输血所致。遂将北京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治疗费10万元。
庭审中,儿童医院辩称因官某呕吐、发热、脱水、大便潜血阳性,如不予血浆便会有生命危险,故此诊疗无过错。丙肝潜伏期是8周左右,原告所患丙肝不可能是在潜伏27年才发病。此外,1988年我国尚无丙肝流行,直到1989年世界范围内开始认识丙肝这种病,1993年起国内才增加对丙肝的检测。故此,儿童医院无责。
法院认为,卫生部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说明,1993年7月1日起,血站采血时才增加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原告输血时间为1988年10月,该期间采血时并不要求检测丙肝。即使原告确实因输血致丙肝,根据当年的诊疗常规,也不是被告医院可预见并可预防的。医院适当给一定血浆营养支持是必要的,对于原告出现的症状也有治疗效果。因此,医院诊断正确,治疗方案选择恰当,不存在医疗过错,驳回了官某的诉讼请求。
2.临床表现:一般较乙型肝炎为轻,常见单项ALT升高,长期持续不降或反复波动,黄疸持续时间较短。但也有病情较重,临床难与乙型肝炎区别。
3.感染途径:主要来源是血液和血液制品,也有个别母婴传播途径。
4.治疗:干扰素可防止30%的急性丙肝向慢性化发展。利巴韦林在改善肝功能,抗病毒方面显示一定疗效。肝移植 慢性丙型肝炎晚期可用肝移植治疗。
5.预后: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较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更易慢性化,急性丙型肝炎中约半数病例演变为慢性丙型肝炎。
我们还回到2个事件,这2个事件虽然都是医疗纠纷,并且都是患者感染了丙肝,但是,在法律层面,却有很大的差别。
我们先来谈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医院的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病毒事件。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重大责任事故。
从民事法律来讲,医院的过错明确,给患者造成了伤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项目及标准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应该不需要在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从行政来讲,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均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属于重大医疗事故,违反了多项行政规章制度,该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该给予行政处分。
从刑事法律来讲,责任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或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涉嫌其他罪名?值得我们探讨。
而官某诉北京儿童医院因输血感染丙肝案,则是比较典型的,常见的由于在医院输血或应用血液制品引起的感染传染性疾病的案例。同时也与其他如“内固定钢板断裂”等医疗产品相关的纠纷类似。
本案虽然是官某和儿童医院的纠纷,但通常还有一个被告,那就是血站。因为在我国,临床用血全部都来自无偿献血。血站是由政府出资设立,负责采血、检验、储存等工作,医院根据临床需要申请使用。所以,一旦涉及到输血的纠纷,就要考察医疗机构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输血是否得当,同时还要考察供血机构血站是否存在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了血液存在问题。
血液是丙肝最为主要的传播途径,丙肝不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那么输血感染是否就是目前我国丙肝感染的罪魁祸首呢?不输血就不会感染丙肝吗?
据统计,在血液传播里,因共用针头(文身、文眉、注射吸毒等)和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美容器械的传播率最高。那么,你有没有文过眉、文过身?是不是去过不正规医院拔牙、洗牙?有没有去不正规的养生馆做过针灸减肥、美容?是不是有静脉药瘾史?
丙肝的流行性很强,在全球各地都有分布。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拥有1.7亿丙肝病毒感染者,每年有300-400万的新感染者,每年有35万多人死于与丙型肝炎相关的肝脏疾病,死亡率居各种传染病的第10位。
在我国,据卫生部《2010年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显示,我国丙肝的发病率及死亡率正在急速上升,2010年我国丙肝报告发病人数为153039例,与2003年相比,7年时间,报告病例增加了7倍。据统计,丙肝在中国的平均感染率为3.2%。
由此可见,真爱健康,远离丙肝,不但是我们的医疗机构要规范行医,严格操作;血站认真检验,保证血液质量;更重要的是医疗美容诊所,口腔诊所,养生馆等机构要严格消毒,严格操作。当然我们自身更应该洁身自好,注重自身的健康,远离危险行为,远离危险环境。
丙肝可以预防,你今天预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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