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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特免权的现实意义--文生律师谈理论

(2011-03-13 21:04:30)
标签:

作证

特权

犯罪

自首

相荫

本山

分类: 社会随想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有作证特免权的相关规定,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医生与患者、牧师与信徒、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等,他们所获知的对方关于犯罪事实不被要求在法庭上作证,且该不作证行为不被法律追究。

    在我国的古代,从唐律开始至民国的法律都有“亲亲相荫”或相关的规定。

    该制度的设立,要保护的是社会关系中比事实正义更重要的社会稳定。如果在社会上最为亲近的人都会背叛,那么整个社会就不会有安宁和稳定了。同时,在身体和精神状况的疾病治疗中也需要了解实情,如果该实情不被保护,则实情也就不会真实了,那么同样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

    在现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物欲横流,人们不留意就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那么在犯错之后,向谁诉说和商量呢?“人是倾诉动物”。

    由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多数人采取的是绝对隐瞒,“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但是,由于很多人缺乏法律知识,很多情况可能是可以挽回但却错过时机;很多情况是还没有那么严重却越陷越深;很多情况是可以及时纠正却一错再错。

    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如果存在作证特免权的制度,那么这些犯错误的人就有了安全的倾诉对象和请教的专家。他们能够在精神上得以以慰藉,在专业上得以建议,让他们能够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使整个事情能够顺着对本人和社会最有利的方向发展。

    本山大叔说:“犯错误不怕,错了就改嘛,改了再犯,犯了还改。”因此,应该给犯错的人一个倾诉的对象,给他一个能治病的医生。让他们轻装上阵,勇往直前。不要让他们永远沉浸在一个错误里,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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