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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的最大亮点有二:一是法院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要求坚决予以纠正;二是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民生类案件,防止处理不当而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最高法的《意见》的初衷在于指导金融危机下的行政审判工作,但《意见》的丰富内容远远超出了行政审判工作本身。很显然,这是一份金融危机下,各级法院作为诸多矛盾的调节者和舒缓口,如何做到从司法源头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通过司法的保驾护航,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指导性文件。
笔者认为,最高法的《意见》无疑抓住了当下政府行政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所在。在举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关键时刻,我们看到,一些政府部门以反危机的特殊时刻为借口,在一些领域搞“不法治”的特殊化,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在行政审批、政策变更和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特别是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反危机为借口,违背行政审批的法治程序或者对应该公开的信息不予以公开,不透明或者不依法行政的现象突出;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垄断企业在反危机的掩护下,搞地方保护主义和形成新的行业垄断,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复苏的大局;三是在民生领域,以反危机为借口,不注意舒缓矛盾,不重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法治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而法院则是社会正义的“输送管道”。 在我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各级法院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安全阀的作用。特别是在危机应对时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极不稳定的状态之时,如果法治能够承担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再分配的功能,通过法律对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和民众合理的诉求进行及时的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
越是在危机的时刻,政府部门越要依法行政,这是确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得以实现的法治前提。以群体性事件为例,在危机的特殊时期,通过法治途径予以解决显然是“成本最小”、最理性的方式。而如果以危机为借口,不给民众提供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简单粗暴,则可能使得一些本来易于解决的事件可能被迫通过非理性、非法治甚至暴力的“私力救济”方式寻求解决,而这种救济方式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反弹和社会不稳定。 从危机以来一些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来看,部分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解决,根子就在于政府久拖不决,将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堵死”,导致法律“失灵”。当弱势群体在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时候,只能诉诸上访等私力救济手段。
因此,在任何时候,法治都是最可靠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我们要特别防止在很多领域,因为反危机而出现法治的倒退。我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刚刚确立不久,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痼疾有可能以危机之名而借尸还魂,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更可能因为金融危机而肆意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强化法治的理念,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则危机远去之日,可能成为法治沦丧之时。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