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青案”一审判决使法律蒙羞
(2009-01-12 09: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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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9日,被称为“券商第一内幕交易案”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终于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结果既在情理之外,又在意料之中: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胞弟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董正青同学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的结果似乎没有一个赢家:三名被告在判决后情绪激动,当场提出要上诉,最后被强行架出法庭;而民意却普遍认为判决太轻,有纵容犯罪之嫌疑。而判决后“广发系”的辽宁成大,华茂股份,吉林敖东庆贺般全线飙升的表现似乎印证了民众的这种担忧。
至此,自全流通时代开始的两起内幕交易大案——杭萧钢构和董正青案,在舆论的关注下,都以轻判而告终。而这两大内幕交易案,一直被视为考量中国监管层勇气和决心的标杆。的确,两起大案影响之大,非法获利之巨,决定了其不仅仅会被视为独立的个案,而是具有制度化范本的效应,然而,两起内幕交易大案殊途同归获得轻判的结果,不仅让监管层蒙羞,让中国资本市场蒙羞,更让立法和司法蒙羞。
从有资本市场起,内幕交易就被视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第一毒瘤,正如一位美国作家在揭露华尔街内幕交易的专著中写道:“内幕交易每天、每小时、每分钟都在发生,有时甚至连星期天都不休息”。鉴于其危害极大,因而成为任何一个资本市场打击的头号对象。美国从1934年就立法禁止内幕交易,从目前来看,凡是有资本市场的国家,都对内幕交易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政策,除了高额的民事赔偿、终身禁入的行政处罚,更设置了严厉的刑事政策,对于内幕交易答案,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领域内都属于重判的对象。也就是说,世界各国对内幕交易的阻却已经从单纯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的“浪漫主义”过度到严刑峻罚、刑民并用的“现实主义”时代。
中国资本市十八年,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绝,上市公司丑闻频发,中介机构前仆后继,肆无忌惮充当上市公司的帮凶侵害股民的利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善的治恶机制,对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行为不能给予严惩,违规成本太低,司法判决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起到了激励违法的作用,严重摧毁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我国股市长期低迷的最主要原因,杭萧钢构和董正青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有些人认为董正青案之所以判决轻,一是因为检方最后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二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对于前者,从中国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而论,董正青案本身基本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说证据不足不是轻判的理由,而说法律不完善,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其实,我国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惩治并不轻:明确规定,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说杭萧钢构和董正青两案情节、影响程度还不能称之为严重的话,我们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大案才能够得上重罚的标准。而对他们的惩罚,和高昂的违法收益比起来,这些惩罚毋宁更可以解读为一种激励或者诱惑。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可否认,我们在内幕交易的相关立法,如举证责任、诉讼方式、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违法所得等方面的确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恐怕比完善法律更重要的,是尊重已经制定的法律并让其挥洒其威力。伯尔曼的研究表明,西方现代法治之所以形成今天较为成熟的形态,民众对法律普遍具有一种宗教般的信仰至关重要,如果有法不依,则可使民众无法形成法律神圣之心理认同,丧失法律信仰,进而导致法律人文基础的失落。如果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成为高悬在违法者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大打折扣,投资者的信心将彻底“崩盘”。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处于一个关键的时刻,全球金融危机让投资者信心遭受重创,股市需要休养生息,需要重建信心,而股市信心的根源之一在于严格有效的监管。证券监管的本质既然在于通过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夯实市场发展的信心基础,这是目前人类解决资本市场信心问题的最好机制。
我们主张治乱须用重典,违法违规现象猖獗,对于整个市场的从业人员都是一种羞耻。对于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频发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必须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成本。不仅要完善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完善市场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机制,更要发挥刑法的最大惩罚效应,让违法者切身体会到得不偿失。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更是一个让投资者感到绝望的话题,但每每我们看到法律受辱的结果,我们不能不再一次的问:如此纵容,谈何投资者信心完全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