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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问题

(2006-05-05 15:30:52)
分类: 我天真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广泛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规范、合理地处理好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问题是核心,将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职工等多方面的现实利益,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国有企业改制的微观和现实目的,还是从其宏观和长远目标来看,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都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问题,十分重要。同时,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活动要把握特别的原则,其操作实务也与持续经营过程中相应活动大相径庭,有着特殊性,在管理主体、依据、对象与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但是由于改制政策中相关的规定不够系统全面,比较繁杂凌乱,变化也较多,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地总结和系统地归纳。

一、资产与财务管理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问题

国与企业改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消化国有资本的潜在损失。

2、强化资本的产权管理职能。

3、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流动。

4、实现国有资本的投资功能。

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在于充分挖掘、发挥资本的力量,有效利用资本经营和管理的手段,调整国有资本存量,融合社会资本增量。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原则和特点

对国有改制企业具体实施财产清查、资产核实、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债务重组、资产评估、改制成本、产权转让、股本设置等一系列资产与财务管理活动,应围绕改制目的,把握以下两条原则:

1、确保改制后企业资产质量。

2、确保改制后企业轻装上阵。

而且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与财务管理活动有着一些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管理主体不同。

2、  管理依据不同。

3、  管理对象与内容不同。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主体

企业改制牵涉到的政策、法律、人员和经济事项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应该有具备特殊条件的主体负责运作改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活动。

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实施主体。

2、国有企业自身不具备独立运作的条件。一是因为其产权不明晰,不具备资本营运的主体资格,企业经营管理层缺乏资本运作经验。二是因为企业自身是改制的对象,不能由企业内部对资产与财务事项进行任意调整。三是对于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严重的企业,容易借改制之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强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运营职能。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各级政府)的产权代表和国有股权的持有者,强化其资产重组、投融资和信用担保等功能,具体操作授权范围内企业改制中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活动。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依据和内容

国有企业推行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公司制改建必然触及作为出资者的各级政府的既得利益,并对国有经济未来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中央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制政策,其中涉及改制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是运作实施改制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的主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资产处置。一是核销不良资产。二是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三是处理账外资产(土地、无形资产、隐匿资产)。

2、债务重组。要分别债权人,协调实施各种形式的债务重组,改善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结构。(1)金融机构。一是争取核销呆坏账,相应增加改制后企业国有资本独享的资本公积,甚至就可与其他投资者共享,以吸引投资。二是实施债转股。三是分解、落实债务,允许分块改制。四是修改债务条件。(2)业务客户。对于截留收益不转帐、3年以上未偿还债务等隐匿资产应转增国有净资产。对于战略伙伴或关联企业的债务可以创造条件实施债转股。(3)内部职工。新规定几项结余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

3、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确定改制后企业国有资本时,考虑可将评估增值作为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不折算为国有股份,不参与分红。

4、  改制成本。

5、资本重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资产结构、质量和收益水平、承继的债务、经营特点、资金需求、融资能力、渠道、风险、成本等情况设计更为合理的股本结构和资本结构。应积极吸纳、融合个人、社会法人甚至外商的增量资本。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也可以采用增资扩股的形式持有改制后企业股份。

6、财务控制。无论是控股还是参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都应以加强财务控制为基础,完善改制后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并维护国有资本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由经营公司持有国有股权,派出包括财务总监在内的产权代表。二是与改制后企业实行财务、资产、人员、机构、业务等各自独立,由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独立参与全过程的产权管理、资本金管理、收益管理、资产运作和财务监督等。三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四是尝试财务管理体制创新。一方面构筑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既相互协调统一,又相互独立运作和牵制的财务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实行财务与会计在机构和职能方面分设,强化会计责任,突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于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应考虑由经营公司派出代表,以外部独立董事的身份,防范经营者实施内部人控制。同时,作为事后监督,检查改制是否彻底、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等。(原载《江苏商业会计》杂志2003/2,有较大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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